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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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分析第6期总第136期2007年3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InnerMongoliaScienceTechnology&EconomyNo.6,the136thiSSUeMar.2007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分析李璐莎,王京乐(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辽宁大连116023)摘要:由于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其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本文对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分析研究,指出了其界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关键词: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84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921(2007)06—O066—O21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条款,但由于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法》约束范围,因而尽管其具有特殊性,仍然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推断出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背其以诚信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保险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界定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3、的界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有所涉及.其第五条(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与投保人达成口头协议,也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责任.3现行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界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通过对《意见稿》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制度对于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过于简单且具有片面性,以此来x,-t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判断和处理是远远不

4、够的,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阐述.3.1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主体的界定《意见稿》对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主体界定于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事实上,如此界定有局限性,逻辑上也不够严密.首先,该条款只涉及了财产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提及其他险种,具有片面性.对比其他险种合同,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但财产保险只是全部保险业务的一部分,从完整性来考虑,还应该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统统考虑进去.其次,该条款只限定了保险人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片面性.保险合同

5、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签订,而订立的过程则涉及到更多的当事人.不仅仅存在因保险人过失不承保及未及时承保而给投保人带来的信赖利益损失这一种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经纪人等在投保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种种行为,给保险人带来信赖利益损失,也应该算作缔约过失责任.因而他们也应该算作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3.2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的界定《意见稿》中仅规定当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与投保人达成口头协议,也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承保这一种情况为缔约过失责任唯一的表现形式.其具有片面性,不能代表所

6、有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保险公司组织人身保险投保人参加体检,发生了一系列费用,例如,体检费用,单证费用等,而最终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恶意撤销投保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尽管此种情形造成的损失数额可能不是特别巨大,但是其仍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相比较而言,《合同法》对一般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的界定更为完整,但如果仅仅将其引用在保险合同上也不十分妥当.下面结合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分析现有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界定对保险合同的运用.3.2.1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一般情

7、况下,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有定约意向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进行磋商而不必对合同未成立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恶意进行谈判或者恶意终止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当事人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这可能是一般商业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但x,-t于保险合同,此界定不完整.①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大数法则,会希望拥有尽可能多的保险标的,促成尽可能多的保单.只要投保主体满足承保条件,保险人就会签发保单.假

8、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来损害投保人利益并不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任何利益上的好处,因而,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动机较小.②投保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也不多见.因为投保人故意恶意磋商所得利益很小,例如进行体检,得到专业人士防险减灾的建议等,故这种行为意义不大,不是很普遍的现象,因而不会是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3.2.2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双方最基本的义务,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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