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缔约过失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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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缔约过失贵任及缔约过失贵任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九问在线律师咨询为您捉供略论缔约过失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扌口,如果您遇到合同法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法律咨询在线.劫強匝给您提供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帮助您在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谢谢阅读。略论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是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Z损害赔偿》一文。耶林在该文

2、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耍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足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⑴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先生根据耶林的这-观点,认为耶林表现出了把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看作是契约贵任扩张适用的结果。因送釣飨壬缆锂担挚隙说笔氯艘虻拊脊O艘恢掷嗨破踉嫉男爬倒叵担酥止叵凳粲诜心臼W晟屏苏g砺郵獗闻且盅档闹饕毕住5餐迸懒艘帧暗拊忌瞎A加伽鄆牟婀悖饕術衷冢?、耶林认

3、为缔过失责任仅适用缔约过程小,忽视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2、耶林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仍然是基于契约责任,只不过是契约责任的扩张适川的结果,未能正确认识到缔约过失责任与契约责任的性质不同和根木区别;3、耶林缔约过失理论排除了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而应负的缔约过失责任,使得缔约过失责任在适用上过于狭窄。(2)这一批评的确具有一定道理。自耶林捉出缔约过失理论的学说后,得到了世界各国民法理论界的关注,随后便进行了较广泛、深入而系统的研究,而且也逐渐被一些国家的立法或审判实践予以采纳。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42条、笫43条也对缔约过失而应负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关

4、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人争议,并没冇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台湾尺法学者梅仲协先生将缔约过失责任概拆为:“当事人所欲订立Z契约,其必耍Z点不合意者,则应负缔约过失Z贵任,该他方当申人因契约不成立而蒙受损害者,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消极利益”;而且'‘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3)而另一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为“于缔约Z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行为规定)负责。”(4)刘得宽先生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在

5、契约缔结交涉开始以后,虽然犹未缔结完成,在这交涉阶段中也会产生以信赖关系为基础Z法定债务关系。若当事人一方在此期间有故意过失违背信赖关系Z行为时,亦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5)王利明先生指出,尽管这些观点各冇其合理性,但由于第二种观点“未能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故不尽完善。”第三种观点虽然指出了缔约过失乃是违背了“以信赖关系为基础Z法定债务关系。”但乂认为“'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故未能表明缔约过失的独立存在价值。”(6)因此,王利明教授把缔约过失资任的概念定义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

6、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7)此外,也有人认为:“缔约过失不仅指契约未成立的悄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责任,而且包括在合同成立后,出现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其撤销或被宣布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⑻王利明先生也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屮,因一方故意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介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冇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9)我国另一民法学者余延满先生则根据先合同义务理论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笔者注),是指缔约人故意或

7、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扌I!的民事责任。”(10)该概念中提出了先合同义务这一词语。余延满先生接着对先合同义务做岀了解释,他认为,“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冇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11)崔建远先生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爭责任。”(12)笔者认为,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缔约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

8、事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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