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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对於银行资本管理之提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對於銀行資本管理之提升邱淑婉*一、前言ISDA於今年四月發布之調查報告:截至二○○三年底已發行之信用違約交換協議(creditdefaultswap)為三.五八萬億美金,較二○○二年成長六三.五二%,為二○○一年的二.九倍。香港金融監理局亦於今年六月發表二○○三年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資產證券交易研究調查結果報告,香港二○○三年信用衍生性交易總額達港幣二二九百萬元,較二○○二年成長六十%。二篇報告在在顯示信用衍生性金商品交易正在全球快速的成長。傳統上,銀行自交易開始即保留授信資產之信用風險於資產負債表中,直至到期清算或出售止。資產證券化及信用衍生性金
2、融商品的問世,幫助銀行移轉信用風險,更有效率的達成資產的組合管理。其中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無須透過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company)發行債券,交易雙方直接辦理衍生性商品契約之簽訂,相較於資產證券化其成本更低、更有效率。本文擬就信用保障之認定、法定資本之管理及經濟資本之管理三部份探討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二、信用保障之認列 信用衍生性商品型態多樣,如交換(swaps)、選擇權(options)、及信用連接債券(credit-linkednote)。並非所有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均具備信用保障之功能,依各國法令及國際間之協定,目前僅信用違約交換協議(c
3、reditdefaultswap)、總收益交換協議(totalrateofreturnswap)及信用連結債券(credit-linkednote)被認為具備信用保障之功能三類信用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架構圖詳附錄二。。國際間對於銀行運用信用衍生性商品保障信用風險之認可,除交易型態之考量外,尚須考量交易對手之保障能力、交易合約法律執行力及實質之經濟保障效果。(一)信用保障交易對手之條件:*作者現服務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一組。7信用保障承買人之交易對手(即信用保障提供人)之信用等級必須高於合約信用實體之信用等級,否則不具保障之功能。若以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而言,信用
4、保障提供人適用之風險權數較該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信用實體適用之風險權數低時,該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始得認列具信用保障之功能。(二)信用保障有效性之條件:為確保交易合約法律保障之有效性,該合約必須符合下列六條件:1.信用保障承買人(風險賣方)對信用保障提供人(風險買方)之請求權為直接,且相對應之暴險部位明確(即保護的範圍有清楚定義及無爭議)。2.除非信用保障承買人(風險賣方)未依約付款,信用保護合約應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3.信用保障提供人(風險買方)對於信用保障承買人(風險賣方)無損失追索權。4.合約中應明確載明信用違約事件之定義及應支付之款項。5.須明確訂定交易雙
5、方對於信用違約事件之認定責任。信用違約事件之認定不得僅由信用保障提供人認定,信用保障承買人有權或有能力通知信用保障提供人信用違約事件之發生。6.信用之保障在所有有關管轄地區內均應具備法律之強制執行能力。(三)實質經濟保障之條件: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因交易合約與合約信用資產之有效期不同、計價幣別不同、合約應支付之保障額度與欲保障之合約信用資產之部位不同參考實體、或者合約信用資產與標的資產不同等因素,信用保障承買人必須審慎考量其信用保障之變化。1.期間錯配(maturitymismatch):當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合約剩餘年限小於合約參考資產合約信用資產之剩餘年限者,
6、信用保障之價值必須有系統的調整。2.幣別錯配(currencymismatch):當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適用之幣別與標的資產之幣別不同時,信用保障之價值必須考量匯率風險,重新調整。3.資產錯配(assetmismatch):當標的資產與合約參考資產合約信用資產不同時,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符合下列之條件者,得視為具備質實信用保障效果:債務人相同。標的債務之受償順序不低於合約信用資產。二者間具備法律上有效之連帶條款(例如對照條款(cross-referenceclauses)或相互加速條款(cross-accelerationclauses))。74.部分保障:當信用衍
7、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之參考實體合約信用實體(原債務人)不只一個且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合約額度低於標的資產時,標的資產受保障部分與未受保障部分之受償位階相同者,信用保障承買人及信用保障提供人,得按比例計算保障額度及風險承擔額。三、法定資本之管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保障類似於保證人提供之保證交易,由於銀行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交易對手若為銀行者,適用之風險權數較公司之風險權數低一九八八年國際清算銀行(the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規定一般交易對手企業者適用之信用風險權數為100%,交易對手OECD之銀行或當地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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