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的理性与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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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学的理性与德性理性是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对其方法论起着根本的指导作用,如果部门法学失去或根本就没有自身所涉及的特定问题的独到认识,那么它的整个理论体系就失去了基石和灵魂,制度构建也将成为无源之水、空穴来风,环境法学[1]也概莫能外。那么,环境法学应该具有的理性是什么呢?进而言之,环境法学的理性维度所对应的价值目标又是什么呢?  功能分析的路径  自然法学以逻辑推演见长,每一位自然法学家的宏大理论体系无不是从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演绎而来的,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以及被广泛使用的“理性”等概念,都是难以精确界定的,处于不同

2、社会背景之中的学者对它们的理解也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他们为表达其政治见解和社会理想,往往把立论的前提看成是自在的、不证自明的,正如格老秀斯所言:“自然法之原理,只要你留心加以辨识,无不是本身就是昭然若揭的,几乎跟我们用五官去知觉的事物一样明显。”[2]古典自然法学家处于一个腐朽的封建专制大厦将倾、全新的资本主义制度噪动欲出的时代,他们在用平等、自由对抗等级、专制之时,[3]就只能援引人人皆有天赋权利这一先验的假设,因为只有从这一抽象理论出发或从这里可以较方便地演绎出其社会理想和相关制度。登特列夫对此一语道破:“关于自然法的研究……与其说是这学说本身,倒不如说是它背后所隐藏的问题。

3、”[4]  这使我们得到一个巨大的收获,如何从悠久的自然法传统中搜寻环境法学能够赖以附存的根基,一个可行的进路是自然法的功能。面对卷帙浩繁的自然法理论著作,任何试图纵观其理论发展脉络的想法都是令人生畏的,即使把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凡涉及自然法的地方都小心翼翼地罗列出来,也不见得就能找出一个贯穿自然法传统始终的理念,在古典自然法学中,自然法被赋予至高无上的地位,实在法是绝对不能与之抗衡的,可是我们却在复兴自然法学家那里听到了不同的声音。[5]既然历史分析的进路不是明智的选择,那么语义分析的方法呢?“自然法”的拉丁文是Jusnaturale,jus本身就有“公平”、“正义”、“权利”含义,而

4、“公平”、“正义”概念也是含混不清的,抽象的“权利”又往往是一个实用性和政治性的概念,而非学术性的。[6]分析这些概念的含义并不能使问题变得清晰明了,只会使庞杂的自然法理论更加混乱不堪。似乎只有诉诸逻辑演绎的路径了,这最接近自然法理论的内在属性,可是复兴自然法以前的传统都以一个先验命题为起点,这一命题虽不能证伪,却也很难证实。从自然法理论中探求环境法学的精神理念,是不应放弃这一方法的,但仅限于这一路径是不够的,因为选择何种命题作为立论起点仍要从广博的环境演变史中寻找答案,即自然法在这一过程起了何种作用,将来又应该或将会具有什么功能。  人域法[7]的拓展  环境问题的演变历史也就是一

5、部人类社会发展史,人类产生的根源就是自然生态环境变化的结果,如果没有原始森林的退化,类人猿就不会走向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面对如此绵长的历史,欲探寻环境问题背后的思想诱因,就要谨慎选择一个恰当的时代。农业社会及其以前的历史时期,人类尚不具有控制驾驶自然的能力,尽管出现了人为原因造成的森林消失、土地沙化等问题,但在域际关系(指  自然法的遗产  自然法在经过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复兴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有一张普络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在不同的历史情境和不同的法学家眼中有不同的面目。中世纪自然法臣服在上帝或永恒法的脚下,成为神学的婢女,它在维护教会统治上是

6、“无害而正统的一个概念”。[28]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洲出现和壮大之时,自然法旋即就成为革故鼎新的强劲思潮,其革命性就昭然若揭了。这似乎还不足以说明自然法飘乎不定、变动不居的特性,即使在同一时代,在特定国家的政治氛围中,同样也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社会影响。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恐怖专政使我们不得不对自然法可能引发的过激革命热情保持警惕。[29]  然而,研究自然法及其相关问题,就要“关注那些处于完好状况中的事物,而不是关注那些被腐化的事物。”[30]没有古代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一个农民小共同样的渺小法律就不可能演变成后来各文明国家普遍遵守的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如果没有中世纪

7、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思想精髓就不可能得以保存,恐怕也就不会有后来伟大的资产阶革命和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和典籍,[31]二战之后,如果没有自然法的复兴,也就不会对恶法非法有那么深入的探讨与认识。  自然法留给我们的学术遗产,在将来还会起到什么伟大作用,尚不得而知,仅就环境法而言,它不仅仅大大拓展了人域法权利主体的范围和丰富了其权利内容,而且还使构建追求域际和谐的域际法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撑。当代人所应享有的实体环境权、程序环境权和基本环境权大大丰富了传统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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