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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3-09-10【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据就业服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订定。 除条约、协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聘雇外国人工作之许可及管理,悉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左: 一驻华外国机构:系指依“驻华外国机构及其人员特权暨豁免条例”第二条所称经外交部核准设立之
2、驻华外国机构。 二正式职员:系指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享有外交优惠之人员。 三外籍雇员:系指受雇专为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服务之外籍事务职员。 四外籍随从:系指受雇专为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正式职员服务之私人仆役。 第3条 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可聘雇之外籍雇员及外籍随从人数,应依左列各款规定办理: 一外籍雇员:外交部得视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之实际需要于合理范围内许可之。 二外籍随从:各国驻华使领馆馆长及驻华外国机构主管以二人为限,其余正式职员
3、以一人为限。实际核准聘雇数额,应依互惠原则办理。 第4条 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应于开始聘雇外国人从事工作前一个月,备具节略或函并检具左列文件,向外交部申请核发许可证明: 一雇用契约副本乙份。 二经我国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可之国内、外医院所出具之受雇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三受雇人员二寸半身近照四张。 四受雇人员之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项第一款之雇用契约副本应详载左列事项: 一聘雇机构名称或雇主姓名。 二受雇人员之姓名、出生日期、国籍、
4、护照号码及国外住所。 三受雇人员所担任之职位及工作性质。 四聘雇期限之起讫日期。 五雇主负担受雇人员之必要离境旅费之声明。 六雇主应责成受雇人员于受薪时,依法向有关机关缴税。 第5条 受雇人员入境前,应提供之健康检查证明及入境后之健康检查,应包括左列项目: 一X光肺部检查。 二HIV抗体检查。 三梅毒血清检查。 四B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五疟疾血片检查。 六肠内寄生虫粪便检查。 七妊娠检查。 八吸食毒品反应检查。 九其他经中央卫生
5、主管机关指定之检查项目。 前项检查项目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外交部得不予受理。 第6条 雇主于受雇人员入境后三日内,应安排其至公立或教学医院接受健康检查,并于该受雇人员入境后十日内,将检查结果送雇主住所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卫生局(院)备查。 第7条 依本办法发给之工作许可证明,其有效期限自核发之日起为期一年,期满如有继续聘雇之必要,得于届满前一个月内检具原许可证明影本、续聘契约书影本及纳、免税证明,向外交部申请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8条 经本办法许可所聘雇之外籍
6、随从,由外交部核发居留签证,并发给外籍随从证,其效期以一年为限。 第9条 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依本办法所聘雇之外国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于三日内以书面通知外交部撤销其聘雇许可,并缴回随从证。 一连续矿职三日失去联络者。 二雇佣关系消灭者。 三聘雇许可期间届满者。 四雇主离任者。 前项经撤销聘雇许可之外国人,除依本法规定经外交部核准转换雇主者外,应即令其出境。 第10条 外交部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聘雇外国人或其展延之申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
7、许可: 一违反本法或本办法规定者。 二检具之文件记载不详或不符规定,经通知补正,逾期未补正者。 三违反其他法令情节重大者。 四经有关机关拒绝签证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第11条 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聘雇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各款外国人从事工作者,不受本办法第三条聘雇数额、第七条许可效期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 第12条 依本办法所聘雇之外国人,于结束聘雇离华时,应向有关机关办理出境手续,并缴回随从证,倘系短期离华,须再入境任职,应向外交部申请再入境居留签证
8、。 第13条 外交部许可各国驻华使领馆及驻华外国机构聘雇外国人之申请,应将许可函副知内政部警政署、当地警察局、税捐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许可续聘展延时亦同。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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