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977827
大小:21.42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20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外国证券类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会制定了《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证券类机构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证券类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代表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代表处的审批和监管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代表处进行日常监管。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
3、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二)申请者是由其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申请者合法经营、享有良好信誉并在过去3年内连续盈利。 第六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证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五)最近3年的年报; (六)由所在国或地区监管当
4、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批准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条所列除第五款外,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其中“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必须经所在国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或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将申请文件提交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其申请文件初审后,报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经证监会审查同意后,由证监会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应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2个月内填交正式申请表,并向证监会提交
5、下列文件: (一)拟任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二)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本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本。 申请者自提交设立代表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未接到正式申请表的,即为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3个以上(含3个)代表处的外国证券类机构,可以申请设立总代表处;总代表处的申请设立程序及管理与代表处相同。 第十条 代表处名称应当按下列顺序组成:“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总代表处名称应当按下列顺序组成:“外国证券类机构名
6、称”、“驻中国总代表处”。 第十一条 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其他负责人称“代表”、“副代表”,总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总代表”,其他负责人称“代表”、“副代表”。 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熟悉中国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品质良好,无不良记录。 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最近5年内有2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聘请中国公民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总代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或首席
7、代表须经代表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文件初审后,报证监会审批。 担任代表处的代表、副代表由代表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将审批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代表处,由证监会颁发批准证书,有效驻在期限为6年。代表处应当自证监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到公安、税务部门办理居留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定可能给代表处或所代表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
8、条 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管理机构或地区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兼职;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处主持日常工作,离境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代表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