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石泽诉宜阳县文化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柴石泽诉宜阳县文化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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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柴石泽诉宜阳县文化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宜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柴石泽。  委托代理人:李振元。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宜阳县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常顺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宜洛,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王振芳。  委托代理人:郭少选。  委托代理人:炊长森,河南炊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柴石泽诉被告宜阳县文化局、第三人王振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2009年11月21日根据被告和第三人的申请,追加王振芳作为本案有独立

2、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石泽及委托代理人李振元、王海林,被告宜阳县文化局委托代理人马宜洛,第三人王振芳委托代理人郭少选、炊长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石泽诉称:2002年10月,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由原告承建被告所属会堂内综合楼工程。在此期间,被告借原告89200元,2004年11月,双方达成协议,以被告所有的位于宜阳县文化路南段临街独立东小楼一层的两间门面房,每间4万元卖给原告,抵作借款。2008年7月,双方又达成协议,约定与此两间门面房相连的一间门面房,作价5万元卖给原告,抵作欠原告的借款89200元

3、和工程保证金21590元。原告需再交3万元,三间门面房都卖给原告。2009年7月1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购房款3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现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成立、有效;确认该三间门面房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交付房产,并协助办理房产手续。  被告宜阳县文化局辩称:(1)2002年原告和石汉明共同对宜阳县文化局会堂进行开发,由于原告能力不足,便将工程分包给了三个人开发。期间原告和石汉明使用已作废的公司公章,向他人出售房屋。因房屋没有建成,购房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石汉明立案查处。公安机关为追回受害人购房款,经协商,将

4、双方争议的三间门面房以14万元的价格买给了王振芳,王振芳委托郭少选于2007年1月8日给公安机关支付了14万元。(2)原告2009年7月16日交付的3万元购房款属实,但不是购买这三间门面房的款。因这三间门面房原告与王振芳之间有争议,待法院对这三间门面房确权后按现行市场房屋价格给文化局交付房款后,再给所有人出具手续。(3)按会堂开发合同规定,原告应将开发的5间门面房交归文化局。现除三间有争议的门面房外,另两间门面房还没有交归文化局,因此,原告没有资格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交归另两间门面房给文化局。庭审中被告宜阳县文化局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  第三人王振芳述称:原告和石汉明

5、在共同开发宜阳县文化局会堂期间,使用已注销的公司印章,向他人出售房屋,因房屋没有建成,购房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石汉明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和文化局协商,将宜阳县文化路南段临街独立东小楼一层的三间门面房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2007年1月8日,我委托郭少选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借原告89200元,原告诉称以房抵款,出示原文化局办公室主任张曼灿书写的证据无效。因这三间门面房我已占有使用了18个月,从刑事案件上说是赃物,从民事案件上说,原告已丧失了所有权。请求法院确认第三人与宜阳县文化局的房屋买卖行为成立有效,文化路南段临街独立东小楼一层的三间门面房为第三人所有

6、。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2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

7、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2004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和2004年6月18日原告与张曼卿签订的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承建被告所属会堂内综合楼工程,后将工程交于张曼卿投资承建。(2)2004年11月20日原宜阳县文化局办公室主任张曼灿、工作人员张石坡与原告签署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被告借原告89200元,被告决定将位于宜阳县文化路南段临街独立东小楼一层的两间门面房,每间4万元卖给原告,抵作借款。(3)被告原办公室主任张曼灿和被告原工作人员张石坡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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