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有余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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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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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有余地的判决关键词:司法裁判/留有余地/疑罪从有/疑罪从轻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若干刑事误判案件的披露,一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这种裁判方式的基本特征是“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也就是对那些尚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案件予以定罪并从轻量刑。无论是从司法体制还是从法院内部的裁判程序方面来看,这种裁判方式都有其形成的复杂原因。在这种裁判方式的影响下,中国法院不可能成为司法正义的维护者,而只能基于现实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妥协和委曲求全来获得生存。但在“冤假错案”发生后,法院往往成为制度的牺牲者。只要这一裁判方式继续存在,那么,法院司法裁判的公

2、信力就不可能树立起来,刑事司法制度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变革。  一、引言  近期发生的赵作海案件,使得中国刑事司法改革问题再一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1]作为这一刑事误判案件的附带效应,经高层决策部门痛下决心,“两高三部”通过了两个有关刑事证据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四、法院选择“疑罪从有”的内部原因  以上所讨论的是阻止法院选择无罪判决的法院以外的几个因素。但是,外部的干预、影响和制约并不是造成法院难以选择“疑罪从无”的全部原因。在法院动辄做出“疑罪从有”之裁判的现象背后,其实还存在着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原因。从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的审判情况来看,第一审法院

3、的开庭审判几乎是流于形式的,第一审法院根本不可能发挥纠正错误、防止误判的作用。由于公诉方主导了整个第一审程序,法庭普遍奉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都采取了宣读、出示案卷笔录的方式,法庭上几乎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也几乎从来没有侦查人员对其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出庭作证。法庭还奉行有罪供述笔录中心主义的理念,对于被告人庭前所做的有罪供述笔录,即便被告人当庭作出了否认、辩解,法庭也通常优先采纳庭前供述笔录。在此情况下,所有当庭翻供都变得毫无意义,所有为无罪辩护采取的行动都对法官没有任何影响。法庭审判就是一种对侦查过程和侦查结论的审查和确认过程。

4、  如果说一审法院在事实审查方面没有发挥有效的纠错功能的话,那么,二审法院由于实行过于粗糙、轻率的审判方式,大部分案件根本不开庭审理,而在死刑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审查也通常流于形式,二审的事实复审功能也无法得到实现。不仅如此,从佘祥林、赵作海案件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很少直接进行改判,而是反复地、无休止地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并在内部发回重审提纲中指出各种各样的证据问题。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滥用,势必对下级法院“疑罪从有”的裁判方式产生激励作用,并使得刑事审判的矛盾、责任、风险被大量地转移给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无形之中承担了越来越

5、大的压力。本来,从抵御外部行政干预的角度来看,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能力是较弱的,上级法院如果有敢于担当的勇气,是可以对地方党政部门的干预进行制止的。但明明有着较强抗干预能力的二审法院,恰恰采取了明哲保身的态度,造成下级法院不得不屈从地方党政部门的压力,不得不迁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乃至被害方无理要求的局面。  从法院刑事审判的内部文化氛围来看,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直到高级法院,普遍对有罪判决网开一面,但对无罪判决的出炉几乎达到严格控制、层层审批的地步,令法官视宣告无罪为畏途。从法院审判管理的角度来看,无罪判决要经受叠床架屋的内部行政审批,承办法官要向院庭长进行汇报,

6、还要经受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更有甚者,遇有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定罪发生争议的案件,承办法官还要向上级法院乃至政法委员会进行汇报,经受各式各样的审查程序。  更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过于模糊的情况下,刑事法官普遍倾向于追诉犯罪,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更倾向于做出有罪判定,但在量刑上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这样做既不会得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不会在法院内部层层报批的行政审批中陷入麻烦的境地,更不会因为“错杀”而遭受职业上的风险。对于大部分刑事法官而言,这的确属于一个理性人所能想象出来的“最合理选择方案”。  五

7、、处境尴尬的中国法院(代结语)  在佘祥林案件被证明属于误判案件之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向社会公开声称:  “省高院二审期间,承受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避免了冤杀无辜,维护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律的严肃性。”[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表态一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赞同该法院观点的人士认为,该院在面临来自地方党政部门乃至被害方压力的情况下,仍然

8、拒绝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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