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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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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提单物权性——以提单属性上的物权与债权之争为切入点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属性内容提要:作为物权凭证,是指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性质。但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几近共识性的观点,近年来却有学者提出质疑与否定,以此为契机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再予思考,从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中论证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意在体现海商法与民法之融通,以期对凭单交货、无单放货回归到提单权属上的研习有所意义。一、问题的提出提单本来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纸运输单据,承运人只需严格遵循“货物在运输途中时,提单持有人才有权对货物处理指手画脚;货物抵达目的港时,承运
2、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人”的精神就可以将自身抽离于纷繁芜杂的权利关系网络。海商法只需要干净利落地规定提单是货物的控制凭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时,占有与提单结合在一起,通过交付提单完成货物的推定转移。“至于提单的权利属性在民法体系中应该摆到什么位置,说句不负责任的话,大可以留给民法学者去头疼好了。”[1]然而,承运人只需要对自己创设出的提单控制权负责,却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当这一问题提交到法律上,随之必将波及到除承运人以外的众多主体,必将牵涉到多重主体之间权利的优劣之争(排除了承运人的责任不等同于就没有人要承担最后的责任),必将关联到法
3、律后果的承担。甚至某些时候,如果缺少对于提单权利的准确定位,海商法这一民法特别法将在一物二卖现象上撼动一物一权制度。提单权属的复杂性也就在此。正因为这一点,一向以践行精神为要义的海商法学者才会在这一问题上不吝笔墨,锱铢必较。问题就表现在学界围绕提单物权性是否存在而源生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承认提单代表物权,是一种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关于documentoftitle在英美法下的具体含义,参见Benjamin,sSaleofGoods(seventhedition),Sp;tMaxentoftitle”
4、这一用语中没有任何一个词汇具有物权的含义,从而认定此种译法是以讹传讹。对于上述五点用以支撑提单物权凭证否定说观点的论据,具体内容参见同前注引书。而且傅廷中教授已经在书中逐一对上述分析作以详细且推论有据的有力反驳。),故本文将不再对支撑上面否定论论点的论据和理由逐一批驳,而是希望从对于提单物权凭证否定论的观点本身入手分析,辩明其债权凭证定位上的不可行性。笔者将以对于提单制度存在基础的考察、提单所衍生出的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的货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思考、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提单制度中新型一物二卖的分析、提单法定关系与突破合同相对性之演变趋势的
5、回溯、以及对于提单权属问题的最终逻辑起点的反省作为本部分的五个进路,采取正论(证明提单应当定位为物权凭证)与反证(假定提单是债权凭证,再证明该种假定不成立)相结合的逻辑思考方式,以论说提单的物权凭证定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论述的提单物权性仅针对严格意义上的可转让提单加以分析,而不包括大副收据(mate’sre-ceipt),收货单(receivedforshipment)和海运单(seajibanSeroondAlkaliExportCorporationv.F.lBourgeois(1921)3K.B.443。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6、,首先因其不可流通,其次因其提货原则是“认人不认票”。关于记名提单的处理则存在较大的争议,美国1916年提单法规定了straightbilloflading,一般不将其作为物权凭证;英国立法没有这样的说法,但是英国法律委员会在LaissionNo.196:RightsofSuitinRespectofCarriageofGoodsbySea(London,1991),para.4.12段指出:straightbilloflading…resembleaterialrespects,andalikeinlegislation.在我国,
7、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近年来在海商法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二、进路一:对于提单制度存在基础的考察如果说提单的某些效力用债权也许可以解释,但债权和物权毕竟是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即使可以对凭单提货从债权意义上用货物交还请求权给出解释,但是用债权如何去解说提单可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能够帮助转移货物所有权和设定担保[3]?假若提单所彰显的是对于货物的债权,那么即使提单关系当事人存在移转提单同时移转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由于提单只能代表债权,所以提单受让人仅能凭一纸提单受让对于提单项下货物之债权,因此如果缺少买卖合同施以辅佐,单纯
8、依赖提单将根本无法占有货物、处分货物,移转货物之所有权,提单将完全成为买卖合同之附庸。脱离了买卖合同,提单除了可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外将别无他用。按照这样的逻辑推论,提单存续的践行需要———也是提单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将受到剧烈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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