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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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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提单物权性——以提单属性上的物权与债权之争为切入点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属性内容提要:作为物权凭证,是指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性质。但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几近共识性的观点,近年来却有学者提出质疑与否定,以此为契机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再予思考,从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中论证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意在体现海商法与民法之融通,以期对凭单交货、无单放货回归到提单权属上的研习有所意义。一、问题的提出提单本来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纸运输单据,承运人只需严格遵循“货物在运输途中时,提单持有人才有权对货物处理指手画脚;货物抵达目的港时,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人”的精神就可以将自身抽离于纷繁芜杂
2、的权利关系网络。海商法只需要干净利落地规定提单是货物的控制凭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时,占有与提单结合在一起,通过交付提单完成货物的推定转移。“至于提单的权利属性在民法体系中应该摆到什么位置,说句不负责任的话,大可以留给民法学者去头疼好了。”[1]然而,承运人只需要对自己创设出的提单控制权负责,却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当这一问题提交到法律上,随之必将波及到除承运人以外的众多主体,必将牵涉到多重主体之间权利的优劣之争(排除了承运人的责任不等同于就没有人要承担最后的责任),必将关联到法律后果的承担。甚至某些时候,如果缺少对于提单权利的准确定位,海商法这一民法特别法将在一物二卖现象上撼动一物一权制度。提单权属
3、的复杂性也就在此。正因为这一点,一向以践行精神为要义的海商法学者才会在这一问题上不吝笔墨,锱铢必较。问题就表现在学界围绕提单物权性是否存在而源生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承认提单代表物权,是一种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关于documentoftitle在英美法下的具体含义,参见Benjamin,sSaleofGoods(seventhedition),Swee&tMaxwel,l2006,pp.1126.)。而否定说则对提单的这一功能提出质疑,认为提单表彰的是运送物之交还请求权,并认定提单是债权凭证、权利凭证或是以表彰债权为主兼有表彰物权效力的凭证[2]。提单的
4、交付与物品交付有同一效力,提单下货物的处理必须以提单为据等提单所表现出的与物本身有关的各种特点都是基于提单的这种债权性而不是物权性。7但是纵使可以用运送物之交还请求权解说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目的港凭单交货的问题,对于某些条件下移转提单就可以移转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阐释,提单债权理论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对此,有学者已经作以详细分析(归结起来反对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理由无非是:第一,物权凭证的译法源自英文著作,而英国法中并无物权的概念;第二,《汉堡规则》或我国《海商法》为提单所确立的定义中并未使用物权凭证的提法,故此种译法是对公约和《海商法》的错误理解;第三,船长作为承运人的代表,仅仅有权签发货运文件
5、而无权签发物权凭证;第四,若将提单认定为物权凭证,则非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收货人请求承运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就缺少了法律上的依据;第五,在“documentoftitle”这一用语中没有任何一个词汇具有物权的含义,从而认定此种译法是以讹传讹。对于上述五点用以支撑提单物权凭证否定说观点的论据,具体内容参见同前注引书。而且傅廷中教授已经在书中逐一对上述分析作以详细且推论有据的有力反驳。),故本文将不再对支撑上面否定论论点的论据和理由逐一批驳,而是希望从对于提单物权凭证否定论的观点本身入手分析,辩明其债权凭证定位上的不可行性。笔者将以对于提单制度存在基础的考察、提单所衍生出的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的货物返
6、还请求权的性质思考、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提单制度中新型一物二卖的分析、提单法定关系与突破合同相对性之演变趋势的回溯、以及对于提单权属问题的最终逻辑起点的反省作为本部分的五个进路,采取正论(证明提单应当定位为物权凭证)与反证(假定提单是债权凭证,再证明该种假定不成立)相结合的逻辑思考方式,以论说提单的物权凭证定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论述的提单物权性仅针对严格意义上的可转让提单加以分析,而不包括大副收据(mate’sre-ceipt),收货单(receivedforshipment)和海运单(seawaybill)。大副收据不是一份物权凭证,见NipponYusenKaishav.RamjibanS
7、erowjee(1938)60Lloyld’sRep.181。收货单是否为物权凭证存有争议,见TheMarlboroughHill(1921)A.C.444,TheLycaon(1981)1Lloyd’sRep.548,DiamondAlkaliExportCorporationv.F.lBourgeois(1921)3K.B.443。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首先因其不可流通,其次因其提货原则是“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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