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物权效力之行使须以全套正本提单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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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单物权效力之行使须以全套正本提单为据  〖提要〗  本案是一起无单放货纠纷,无单放货事实已经被查明,但原告作为托运人却只能提供一套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对另两份的去向无法说明。对于此种罕见的现象,该案审理中从合同、物权等角度出发,探讨了无单放货及提单物权效力等问题,指出托运人仅依据一份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是得不到支持的。  〖案情〗  原告宁波北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仑公司)。  被告上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B公司是北仑公司指定的澳大利亚提货代理人;H公司是运输公司在澳大利亚的

2、代理,而G公司是H公司在墨尔本的代理。  另,R公司与北仑公司指定的澳大利亚提货代理人B公司的办公地点、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均一致。  2001年9月8日,北仑公司与S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北仑公司向S公司提供针织裙一批,价值7564美元,支付方式为T/T.同年10月11日,S公司向北仑公司发去电子邮件,称运输公司为其在上海港的货运代理人。北仑公司据此将货物交于运输公司运输。2001年10月16日,运输公司以承运人代理的身份签发了提单,该提单格式抬头为“WELLDONESHIPPINGLIMITED”,载明托运人为北仑公司

3、,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S公司,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墨尔本。该提单同时注明正本份数为三份。2001年10月25日,北仑公司将发票、装箱单及提单传真给S公司。同年11月5日,货物在目的港清关、拆箱。2001年12月7日,北仑公司向运输公司发函,确认全套正本提单均为北仑公司持有,指称运输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要求运输公司妥善处理并给出明确答复。同年12月12日,运输公司在澳大利亚的代理H公司向运输公司传真称涉案货物仍在其仓库,当日运输公司即将该传真转发北仑公司。北仑公司回函称将委托B公司在目的港提取货物,要求运输公司

4、告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以便联系。北仑公司将提单交给B公司时并未背书。次日,运输公司又向北仑公司发出传真,确认H公司为其在澳大利亚的代理,并告知H公司的联系方法。同年12月14日,R公司向H公司在墨尔本的代理G公司询问涉案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S公司提走。2002年3月6日,H公司向运输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货均已在我司”,次日,又发电子邮件称“另方便的话,告诉宁波北仑,仓储费由下周一起算”。2002年3月14日,B公司向北仑公司发出传真,告知H公司在墨尔本的代理为G公司。2002年5月9日,H公司向运输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

5、货物在其仓库,并称“集装箱是11月5日拆箱的,即使优惠价至今的仓储费也达AUD7000.00之多”。  由于S公司始终没有支付货款,北仑公司遂以无单放货为由,诉请判令运输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564美元及退税损失人民币10621.36元,但北仑公司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正本提单。运输公司则辩称涉案货物仍在目的港海关监管仓库,北仑公司未到目的港提货是货物滞留的原因,其并未实施无单放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运输公司未提供有权签发涉案提单的证据,在本案审理期间也未对自己的承运人地位作任何抗辩,并且在目的港可以通过代理

6、控制货物,故其对涉案货物负有承运人的责任。  R公司与B公司的办公地点、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均一致,而R公司在与G公司联系提货事宜时,G公司进行了答复,且答复内容显示G公司是将R公司作为有权提货人来对待,故虽不能认定R公司与北仑公司指定的代理B公司为同一实体,但可以认定北仑公司实际通过R公司向运输公司主张过提货。  2001年12月14日G公司承认货物已放行给S公司,此后即2002年3月6日,H公司又称货物“已”在其处,并主张仓储费“从下周一起算”。由此可以认定北仑公司的货物在墨尔本已被运输公司的代理所指定的G公司放行给了

7、S公司,以后货物又被追回并由H公司控制。而2002年5月9日H公司的电子邮件系在北仑公司起诉运输公司之后所作,其效力不足以动摇H公司在本案诉讼前所作陈述。不仅如此,运输公司也确认货物被拆箱,故无单放货的事实不容置疑。  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北仑公司持有正本提单,享有提货权,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其基础是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未能提取到货物后,北仑公司本应取得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损失的权利,但由于本案北仑公司仅持有一份正本提单,该请求权存有瑕疵。因为北仑公司持提单向运输

8、公司主张货物损失,其本质是:①行使提单项下的物权;②基于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行使合同法上的救济。本案北仑公司仅持有一份正本提单,对其余两份的去向北仑公司解释为一时无法找到,此解释无法为法院证实。因此,北仑公司对涉案提单项下的货物之权利并不是一个完全的、排他的物权。又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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