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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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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提单物权性——以提单属性上的物权与债权之争为切入点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属性内容提要:作为物权凭证,是指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性质。但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几近共识性的观点,近年来却有学者提出质疑与否定,以此为契机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再予思考,从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中论证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意在体现海商法与民法之融通,以期对凭单交货、无单放货回归到提单权属上的研习有所意义。一、问题的提出提单本来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纸运输单据,承运人只需严格遵循“货物在运输途中时,提单持有人才有权对货物处理指手画脚;货物抵达目的港时,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人
2、”的精神就可以将自身抽离于纷繁芜杂的权利关系网络。海商法只需要干净利落地规定提单是货物的控制凭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时,占有与提单结合在一起,通过交付提单完成货物的推定转移。“至于提单的权利属性在民法体系中应该摆到什么位置,说句不负责任的话,大可以留给民法学者去头疼好了。”[1]然而,承运人只需要对自己创设出的提单控制权负责,却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当这一问题提交到法律上,随之必将波及到除承运人以外的众多主体,必将牵涉到多重主体之间权利的优劣之争(排除了承运人的责任不等同于就没有人要承担最后的责任),必将关联到法律后果的承担。甚至某些时候,如果缺少对于提单权利的准确定位
3、,海商法这一民法特别法将在一物二卖现象上撼动一物一权制度。提单权属的复杂性也就在此。正因为这一点,一向以践行精神为要义的海商法学者才会在这一问题上不吝笔墨,锱铢必较。问题就表现在学界围绕提单物权性是否存在而源生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承认提单代表物权,是一种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而否定说则对提单的这一功能提出质疑,认为提单表彰的是运送物之交还请求权,并认定提单是债权凭证、权利凭证或是以表彰债权为主兼有表彰物权效力的凭证[2]。提单的交付与物品交付有同一效力,提单下货物的处理必须以提单为据等提单所表现出的与物本身有关的各种特点都是基于提
4、单的这种债权性而不是物权性。但是纵使可以用运送物之交还请求权解说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目的港凭单交货的问题,对于某些条件下移转提单就可以移转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阐释,提单债权理论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对此,有学者已经作以详细分析,故本文将不再对支撑上面否定论论点的论据和理由逐一批驳,而是希望从对于提单物权凭证否定论的观点本身入手分析,辩明其债权凭证定位上的不可行性。笔者将以对于提单制度存在基础的考察、提单所衍生出的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的货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思考、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提单制度中新型一物二卖的分析、提单法定关系与突破合同相对性之演变趋势的回溯、以及对于提单权属
5、问题的最终逻辑起点的反省作为本部分的五个进路,采取正论(证明提单应当定位为物权凭证)与反证(假定提单是债权凭证,再证明该种假定不成立)相结合的逻辑思考方式,以论说提单的物权凭证定位。二、进路一:对于提单制度存在基础的考察如果说提单的某些效力用债权也许可以解释,但债权和物权毕竟是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即使可以对凭单提货从债权意义上用货物交还请求权给出解释,但是用债权如何去解说提单可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能够帮助转移货物所有权和设定担保[3]?假若提单所彰显的是对于货物的债权,那么即使提单关系当事人存在移转提单同时移转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由于提单只能代表债权,
6、所以提单受让人仅能凭一纸提单受让对于提单项下货物之债权,因此如果缺少买卖合同施以辅佐,单纯依赖提单将根本无法占有货物、处分货物,移转货物之所有权,提单将完全成为买卖合同之附庸。脱离了买卖合同,提单除了可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外将别无他用。按照这样的逻辑推论,提单存续的践行需要———也是提单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将受到剧烈冲击。对提单的产生及其功能上的嬗变进行回溯的话,就会发现单纯以债权去定义提单权利是有违提单的产生发展赖以存在的商人实践需求的。早期的商事交易经历了从船商合一到船商分离的变迁,当商人们不再随船航行,在交出货物以供运输时,他希望承运人能出具一张收到货物
7、的证明文书,而提单就是这样一纸证明文书。以后提单又被做成一式两联,从骑逢处裁开,承运人与托运人各执一联,在目的港拼接起来,对逢即交货。提单成为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的唯一凭证。当提单发展为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的唯一凭证后,持有提单者就能在目的港最终收取货物,提单和货物密切联系起来,因此商人们开始赋予提单一种新的功能,即用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4]。提单获得这种功能后,转让提单也就转让了在目的港的提货权,处分提单也就等于处分了尚在海上的货物[5]。也正是在提单基础上,国际贸易中才得以衍生出从实物交易向单证交易的革命性跨越,仅仅凭借包括提单在内的
8、几张小纸片就可以无数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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