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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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精神赔偿论文摘要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为此,各国一般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希望能够以金钱这种方式来对被侵权人受伤的精神加以慰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民法普遍确立了本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也对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的精神

2、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初步表明了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问题的重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无疑已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在民事规制之外,我国《刑法》也对精神损害问题有相当的涉及,如:专门规定了以造成他人精神伤害为构成要件的侮辱罪与诽谤罪,将附带侵害他人精神活动的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等犯罪作为重罪加以惩处等等。这些都进一步表明了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问题的重视。关键词:精神赔偿行政立法精神损害即精神权的损害,是指公民正当的或合法的精神权益因受他人不法侵害而造成的损害,通常表现为痛苦不安以

3、及其他心理上的异常,如恐惧、震惊、忧虑、羞辱、意志消沉、绝望等。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精神痛苦的来源就有两个:一是侵害公民人体的生理损害,二是侵害公民心理的心理损害。精神利益的丧失或破坏,是指公民、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

4、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在损害赔偿法上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包括:作用多元性,存在独立性,存在单一性,赔偿请求专属性和赔偿请求易于消灭性等五大特征。精神损害赔偿作用多元性就是指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但仍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的功能。对此又可称之为调整功能、抚慰功能和惩罚功能。精神损害发生时,被害人所感受到的是痛苦,就赔偿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并非直接对被害人所感受的痛苦的消除或减轻,而是以金钱的给付作为赔偿的方法。所谓

5、的填补也就是着重于直接或间接重建原来外貌。精神上的痛苦是无形的并且难以确切衡量,直接填补就没有可能,间接填补也不存在。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有其购买力,用其购买力所换取的对等给付或是物或是权利或是劳务,以满足被害人的其他方面的需要,从而消除或减轻痛苦的感受,这就相当于一种间接的补偿。所以填补损害不如称之为调整功能,即在无法填补损害消除痛苦的情形下,以金钱给付的方法另行创造舒适、方便或乐趣等享受,使被害人调整外环境来掩盖损害事实所引起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作用是与调整功能相联系的,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对被害人

6、的痛苦进行填补,那么也只能以金钱手段满足被害人其他的精神需求,以慰藉其精神损害。这也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满足的方法。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为此,各国一般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希望能够以金钱这种方式来对被侵权人受伤的精神加以慰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基本制

7、度。在各国民法普遍确立了本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也对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初步表明了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问题的重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无疑已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在民事规制之外,我国《刑法》也对精神损害问题有相当的涉及,如:专门规定了以造成他人精神伤害为构成要件的侮辱罪与诽谤罪,将附带侵害他人精神活动的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等犯罪作为重罪加以惩处等等。这些都进一步表明了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问题的重视。但从目前看来,我国民

8、法及司法解释时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在此,有必要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谈几点笔者的看法:(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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