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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行为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精神损害是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中把行政侵权损害的范围概括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在具体举例中排除了人身权中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遭受的损害,因其属于精神损害范围,难于用金钱计算,故不予赔偿。精神损害虽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但也是实实在在可以感受得到的。显然国家对精神损害不承担
2、赔偿责任有失公平。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修正案》,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承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拓宽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国家赔偿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等,修
3、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故有必要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细化。首先要确定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所谓精神损害,指主体的精神权利的行使受到妨害的事实。由于这种损害的存在,必然给主体造成精神损失(如名誉被侵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等)。”精神损害虽是无形的,却也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形态,表现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2、精神损害必须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造成,非国家侵权行为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精神
4、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3、必须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限定精神赔偿只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而不适用于财产损害,对侵害财产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未规定。4、国家侵权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精神损害的“后果”主要指受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轻重。这些“后果”包括:对被侵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侵害被侵害人人身权利时间的长短;造成被侵害人的健康损害的程度以及被侵害人其他形式的精神损害,如因精神痛苦而自杀等。显然,如何判断“严重后果”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结合《侵权责任法
5、》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审判经验,结合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断:(一)、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并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2、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已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
6、、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次关于国家赔偿中精
7、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对此,这主要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不一样,它不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认定时比较困难,现实情况也非常复杂,对于赔偿的标准,不同的案件各不相同,法律很难就认定和标准这两方面做出抽象、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六个标准,对于我们确立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很具有参照价值。要确立一个赔偿标准,至少得考虑如下因素:1、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自然人人
8、格受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损害的法律救济,是对受害人生理上、心理上产生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赔偿金数额应至少能使受害人得到心理上的基本平衡和满足。”当前国家赔偿标准太低,有限的赔偿额仅能体现一定程度上的抚慰而已,无法实现起码的损害补偿。而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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