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刑事诉讼不适用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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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疑'刑事诉讼不适用精神赔偿[摘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侵害的被害人,其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在民事立法及国家赔偿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背景下,刑事诉讼仍对精神损害赔偿不进行保护,这明显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精神。本文对此进行深入论证分析,揭示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违法错误所在,建议废止该司法解释,依法保护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权利。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最早的民事基本法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

2、则》中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定,但是随后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直到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法》,才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如下:1、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始于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十条规定:“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2、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

3、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责任构成与赔偿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3、精神损害赔偿上升到法律高度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此,精神损害赔偿也适用于国家赔偿领域。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

4、定尽管民事侵权与国家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都已明确立法,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对此未做任何响应,而十年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仍然统一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如下:1、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

5、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3、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

6、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结束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遭受物质损失”的规定与《刑法》中“遭受经济损失”的规定是否可以作为排除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在1996年与1997年这两部法律第一次大规模修改之初,我国法律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所以,“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的言词表述并非是有意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这也符合“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其次、两部法律中的“经济损失”与“物质损

7、失”并非是有意作出区分,实质上应当是同一含义。因为《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是为保障实体法《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制订的,具体的实体权利应当通过实体法来规定。所以,《刑事诉讼法》中的“物质损失”,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保护有形的物质利益而排除非物质利益的不利根据。也就是说,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源就是2000年与2002年的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与《批复》。《批复》的内容包含《规定》,《批复》一方面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又规定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也不受理精神损

8、害赔偿诉讼。所以,下文着重论述《批复》的违法错误所在。三、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的错误所在十年前,《批复》的出台曾经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当时深圳发生一起影响重大的强奸案件。被告人系外国人,其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奸淫并且拘禁被害人长迗4个小时。被害人在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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