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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的依据及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的依据及原则 长期以来,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刑事审判实践部门,多认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制度缺乏依据,理由是:1、从法律上讲,无论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还是新刑法,都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经济损失,即物质上的损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7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84条,也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2、从理论上讲,刑事犯罪以追究
2、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国家通过公布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并对其作出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罚,即应视作对被害人精神利益损失之抚慰,如果同时判令被告人以金钱形式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则是对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一次精神损失实施双重的追究,这对被告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3、从实践上讲,精神损失的范围过于宽泛,不仅是自然人,甚至是单位,都有可能存在精神性人格权利益的损失,确立刑事附事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不具有现实意义及可操作性。 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的依据及原则 长期以来,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刑事审判实践
3、部门,多认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制度缺乏依据,理由是:1、从法律上讲,无论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还是新刑法,都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经济损失,即物质上的损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7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84条,也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2、从理论上讲,刑事犯罪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国家通过公布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并对其作出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罚,即
4、应视作对被害人精神利益损失之抚慰,如果同时判令被告人以金钱形式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则是对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一次精神损失实施双重的追究,这对被告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3、从实践上讲,精神损失的范围过于宽泛,不仅是自然人,甚至是单位,都有可能存在精神性人格权利益的损失,确立刑事附事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不具有现实意义及可操作性。 但是,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的原则、范围及标准等,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法学家及法官认为,刑事处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是公法(刑法)对侵害公共秩序的调整;而精神损
5、害赔偿是私法(民法)对侵害个人权利的调整。两者法律关系不一,不应也不能相互代替。此外,从法律现代化及与国际刑法接轨的角度出发,刑事犯罪行为作为最严重的侵权行为,其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所无法比拟的,故从法律固有的公平精神及人们不断发展的思想观念从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精神赔偿似乎又应予以支持。正是由于法律与观念的冲突,造成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就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产生了混乱,出现了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就此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从而影响了刑事执法的权威性与
6、严肃性,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笔者以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制度不仅是刑事法制发展的必然势趋,有其客观依据,同时也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原则应与纯粹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有所区别。 一、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特殊的诉讼,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
7、规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程序上讲,应以刑诉法为主,辅之于民事诉讼法;但在实体处理上,则应以民事法律为主,辅之于刑事法律。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包括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研究。 第一,刑法与刑诉法是否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的原则、范围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这是一个前提,如果我国刑法及刑诉法将精神赔偿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范围之外的,那么原告人提出请求精神赔偿的诉求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予以支持。但事实上,我国刑法及刑诉法并没有作出如此的规定。因此,就附带民事诉讼中
8、的赔偿问题均应以民事法律为依据,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精神赔偿的制度。确立精神赔偿制度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是对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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