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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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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及法律依据论文摘要本文首先通过说明该原则对消除因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以及情事变更原则的起源、历史严格以及其三个理论基础,得出情事变更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这一被大陆法学国家广为采用的原则。但在当代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只有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而没有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
2、同时,有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就等同于情事变更,二者没有区别——针对这一说法,本文的第二部分将分别从双方的概念、范围、功能、后果,途径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及对比,并对能否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进行两方面的分析,以证明二者的相异之处。本文的下一个部分通过对入世后国际交易的要求要求、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维护交易安全秩序、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先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立法和实践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提出了关于该原则的法学上的争议,以及一些个人看法。关键词:情事变更概念必然性对策思考立法一、情事变更的概念及沿革(一)情事变更的概念:情事
3、变更(frustrationofpurpose)是民法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其中,情事是指合同成立时的社会环境或作为合同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变更则是指发生了重大的异常变化。情事变更,根据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sometimescalledmercialfrustration,akeacontract
4、impossibletobeperformed,entitlingthefrustratedpartytorescindthecontractages.)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不能防止的变化,若继续履行原有合同,将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其目的在于消除因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二)情事变更原则的沿革:情事变更原则起源于西方法律,根据台湾学者郑玉波的考证,世界上最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
5、了情事变更制度之端倪:“于穷困之时,所借六十价之谷物,于收获时,返还五十价之谷物为已足”,这是因为播种季节与收获季节谷物价格高低不同,为防止贷与人乘借用人之急迫需要而高利贷与借用人而设的规定。而古罗马法则坚守契约应予严守的原则,未确立情事变更制度。日耳曼古法上亦有类似情事变更制度的规定:“若一处女或一妇女,于订婚后患癞病,或发狂或两眼失明时,他方得解除婚约。”古教会法虽然继承自罗马法,但受日耳曼古法的影响,并出自人道的正义衡平之立场,在法文上承认了情事变更对契约应生影响,例如刀剑之借用于贷与人发狂时则借用人之返还义务应生变更;婚姻预约对
6、象有麻风、发狂、失明或其他一定之情形,得解除契约等。尽管学者认为,在这一人道主义及正义衡平立场上体现的一定意义上的情事变更原则的法条“与其说是情事变更原则在法制史上的早期表现,不如说是欧洲中世纪封建教会忽视个人自由、干预意思自治的例证”,但它终究具有了情事变更的最初表现形式,并在注解中附有契约的默示条件为“若情事依同样之状态继续存在”,从而具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正式的原则是十三世纪如李先生承包食堂开火锅城,每月交费1万元,租期3年。但自今年4月以来,该店受非典影响,几乎无人光顾。李先生认为非典是不可抗拒的天灾,要求发包方修改合同。若依不
7、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明存在困难。而且,解除合同的救济手段单一,李先生亦未必希望。若依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减少租金,解决办法相对合理。原承包合同所约定租金应当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市场一般情况做出的判断。而非典造成客人数量急剧减少并导致营业额的剧减,应当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情事变更,合同的客观基础已经发生了改变。如果李先生仍然需要按照原承包合同约定每月交纳1万元的租金,显然会存在着巨大的困难且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竞争,竞争必然带来风险;市场风险属于合理风险,不应适用情
8、事变更原则,我国不应确立此原则。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市场风险和情势变更带来的风险后果不同,处理原则也不应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给人们带来获利的机会,同时也能给人们带来各种商业风险,风险和利益同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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