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59248
大小:3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及法律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及法律依据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本文首先通过说明该原则对消除因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以及情事变更原则的起源、历史严格以及其三个理论基础,得出情事变更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这一被大陆法学国家广
2、为采用的原则。但在当代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只有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而没有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同时,有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就等同于情事变更,二者没有区别——针对这一说法,本文的第二部分将分别从双方的概念、范围、功能、后果,途径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及对比,并对能否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进行两方面的分析,以证明二者的相异之处。本文的下一个部分通过对入世后国际交易的要求要求、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维护交易安全秩序、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先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立法和实践中适用情事
3、变更原则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提出了关于该原则的法学上的争议,以及一些个人看法。关键词:情事变更概念必然性对策思考立法一、情事变更的概念及沿革(一)情事变更的概念:情事变更(frustrationofpurpose)是民法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其中,情事是指合同成立时的社会环境或作为合同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变更则是指发生了重大的异常变化。情事变更,根据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
4、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sometimescalledcommercialfrustration,whenunexpectedeventsarisewhichmakeacontractimpossibletobeperformed,entitlingthefrustratedpartytorescindthecontractwithoutpayingdamages.)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
5、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不能防止的变化,若继续履行原有合同,将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其目的在于消除因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二)情事变更原则的沿革:情事变更原则起源于西方法律,根据台湾学者郑玉波的考证,世界上最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了情事变更制度之端倪:“于穷困之时,所借六十价之谷物,于收获时,返还五十价之谷物为已足”,这是因为播种季节与收获季节谷物价格高低不同,为防止贷与人乘借用人之急迫需要而高利贷与借用人而设的规定。而古罗马法则坚守契
6、约应予严守的原则,未确立情事变更制度。日耳曼古法上亦有类似情事变更制度的规定:“若一处女或一妇女,于订婚后患癞病,或发狂或两眼失明时,他方得解除婚约。”古教会法虽然继承自罗马法,但受日耳曼古法的影响,并出自人道的正义衡平之立场,在法文上承认了情事变更对契约应生影响,例如刀剑之借用于贷与人发狂时则借用人之返还义务应生变更;婚姻预约对象有麻风、发狂、失明或其他一定之情形,得解除契约等。尽管学者认为,在这一人道主义及正义衡平立场上体现的一定意义上的情事变更原则的法条“与其说是情事变更原则在法制史上的早期表现,不如说是欧洲
7、中世纪封建教会忽视个人自由、干预意思自治的例证”,但它终究具有了情事变更的最初表现形式,并在注解中附有契约的默示条件为“若情事依同样之状态继续存在”,从而具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正式的原则是十三世纪注释学家才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总结而得,假定每一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则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这被称为“情事不变条款”。一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处于一种不可预见和不稳定状态,大战前作为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该原则无论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被广泛采纳和运用。情
8、事变更原则的基础理论可归纳为三个:1、不可预见说该说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当事人间订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但当事人因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其履行对于当事人之一方有非常重大的亏损时,关于此点并无当事人的意思,原约定于当事人之间无法律效力,应允许变更或解除。2、法律行为基础说该说认为所谓法律行为基础是指缔结合同时的某种情事,当事人如果考虑到此情事之不确定性,依诚实信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