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711609
大小:30.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5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81017(颁布时间)19981017(实施时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1993年8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定居的归侨和华侨、归侨在四川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与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的认定,须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第四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第五条
3、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第六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条 对准予回四川定居的归侨,有关部门应根据本人的情况和要求,给予妥善安置:(一)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其业务专长和本人志愿帮助联系推荐工作,有关单位
4、应优先聘用。(二)有劳动能力的非专业人员,由当地劳动、侨务部门帮助推荐,并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有关单位应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方便,并给予适当照顾。(三)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不满两年,获准回四川定居的,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帮助联系到其他单位工作。出境定居前已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在退回离职金后,其离职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四)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归侨,当地民政部门应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归侨回四川定居,按照城镇居民户口管理
5、,在定居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参予推荐同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第九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依法拥有的财产及其依法兴办的公益事业和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及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损害。第十条 归侨、侨眷可依法兴办企业、事业。归侨、侨眷举办的企业、事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可享受《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利用自身优
6、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归侨、侨眷集资兴办企业、事业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在四川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以及贫困、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或者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信贷、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税收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事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批准,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一至三年内,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引用外资在四川举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7、并给予奖励,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关税的优惠待遇。举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改变捐赠用途,变卖,挪用捐赠财产。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捐赠标志,侵占捐赠财产。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依法建立的企业接受境外亲友或团体赠予的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生产工具,以及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等,按照家规定,享受海关税收的优惠待遇。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必须依法
8、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在国外的父母、配偶、子女经批准回国定居又无住房的,出租人可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中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及时腾退房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