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ID:21139359

大小:28.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19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_第1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_第2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_第3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_第4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21225(颁布时间)19930101(实施时间)20040101(失效时间)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2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

2、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且目前仍保持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机关确认。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机关负有督促检查本办法实施的职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批准回本省定居的华侨科技人员,按双向选择原则量才录用,对其他归侨应妥善安置。对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归侨,当地民政部门可按“五保户”待遇,每月发给生活救济费。对贫困归侨户、侨眷

3、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纳入当地扶贫计划,拨给一定比例的扶贫经费,从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第五条 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第六条 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以及归侨、侨眷依法组织的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各级侨联和归侨、侨眷依法创办的社团组织和企业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害。第七条 本省划定安置归侨的农(林)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农(林)场依法享有使用权,

4、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犯。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营华侨农场和安置归侨较多的地方国营农场应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银行在信贷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国营华侨农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华侨农场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照顾。本省安置归侨的农(林)场合理设置的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把国营华侨农场的建设纳入省基本建设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专项分配给华侨农场的资金和物资,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5、挪用或拖欠。第十条 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信贷、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税收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归侨、侨眷利用侨汇、境内外币存款、投资外汇本息和国外亲属或团体赠与的款物兴办或参股的企业称为侨属企业。侨属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机关确认。利用前款投资或参股的资金占企业股份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归侨、侨眷依法创办的企业接受境外亲友或团体赠与的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维修的工具、设备、仪表、仪器及维修用零

6、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第十一条 侨属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需要贷款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优先贷款。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侨属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鼓励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捐资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奖励。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或团体自愿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享受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享

7、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归侨、侨眷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庭院地,享有使用权。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归侨、侨眷要求在宅基地、庭院地上建房,土地管理和城建部门应准予办理用地建房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必须依法建立租赁关系和履行契约。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可采取下列办法:(一)业主需要房屋的,应以相当于原房屋建设面积和质量的房屋与业主进行产权等价交换。如原地建商品房或住宅,应就地实行房屋产权等价交换;(二)业主要求付给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8、根据原房屋的质量、建筑面积以及建筑的附属庭园地和配套设施,核定相当于重建新房的费用和搬迁费,由征用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三)业主要求重新盖房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土地。第十五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