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ID:19710651

大小:3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5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_第1页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_第2页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_第3页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_第4页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1012(颁布时间)19941012(实施时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2、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认定。第三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落实侨务政策。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3、域内的侨务工作,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第五条 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是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民主监督,协助各级政府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归侨、侨眷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第七条 华侨要求回本省定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经批准回本省定居的华侨,各级

4、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安置:(一)对回本省定居的华侨科技人员,凡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根据本人专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安置;(二)对出境定居不满一年复归,出境前有工作单位且出境时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安置;(三)对回到农村定居、从事农业生产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生产和生活提供方便;(四)对其他回本省定居的,其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第九条 原籍不在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鳏寡孤独和有残疾的归侨、侨眷,其居住地人

5、民政府和侨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利用自身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归侨、侨眷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兴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现行规定给予优惠。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小型生产工具,以及经批准进口

6、的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兴办者的意愿,经过协商议定的所兴办项目的用途、命名等,未征得兴办者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由举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享受减征或免征关税的待遇。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在本省境内依法拥有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或者非法拆迁。第十六条 凡单位或者个人租用归侨、侨

7、眷的私有房屋,必须事先征得产权人的同意,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给出租人。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出租人表示同意的,应当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