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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51125(颁布时间)20060101(实施时间)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文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8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5日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定居、工作和投资的归侨、侨眷。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与华侨、归侨
3、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照各自职能,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支持其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第
4、五条 对准予到四川定居的归侨,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的情况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一)对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其业务专长和本人志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二)对有劳动能力的非专业人员,当地劳动、侨务部门应当帮助推荐,并鼓励其自谋职业,有关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方便,并给予适当照顾。(三)对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救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
5、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归侨到四川定居,按照有关规定在定居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发挥自身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归侨、侨眷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依法兴办的各类企业、事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确认,享受《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有关待遇。第七条 归侨、侨眷投资开发经营荒山
6、、荒地、滩涂,以及在贫穷、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进行投资开发或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信贷、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税收方面按国家规定减免。第八条 归侨、侨眷引用外资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奖励,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或者接受海外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办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九条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拆迁归侨、
7、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第十条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购房的,出境定居后,仍享有房产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收回或占用,房屋需出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私获准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以保留原租住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租住的公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后,可由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
8、亲属继续居住,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享受所在单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集资建房等政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第十二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四川升学、就业方面享受照顾:(一)报考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的,应当优先录取;(二)报考本省非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可以适当加分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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