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

ID:20485927

大小:2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12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_第1页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_第2页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_第3页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_第4页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_第5页
资源描述: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

2、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归侨、侨眷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认定。第三条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或者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

3、监督、检查。第五条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其所从事的正当活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予以支持。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义务。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和侨眷代表。第八条经批准来我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置。来我

4、省农村定居的华侨需要建房的,优先解决宅基地。第九条鼓励归侨、侨眷积极引进资金、人才、技术等,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对引进有贡献的归侨、侨眷,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公益事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再就业优先扶持和帮助,并给予指导。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补助。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有

5、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对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归侨、侨眷,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散居在农村的贫困归侨、侨眷应纳入当地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安排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第十四条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冒领、克扣、摊派、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第十五条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团体捐赠的国家准予进口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归侨、侨眷及其在境外的亲友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

6、所捐赠的财物,不得随意更改兴办项目的用途。第十六条华侨、归侨、侨眷在我省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征用、拆迁华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华侨、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前所购买的房屋,出境定居后仍享有房产所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房屋需出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归侨、侨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第十七条归侨、侨眷继承、接受境外亲友的遗产、遗赠或者赠与以及处分境外财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手续。归侨

7、、侨眷将其在境外的财产转入国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归侨、侨眷与国(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不得非法开拆或扣压其往来邮件。第十九条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省内的子女以及侨眷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华侨子女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按照国家规定由省有关部门审核办理。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1年。自费留学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离境后,可

8、保留其公职2年。学成回国的,按照同等学历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归侨、侨眷的国(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急需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后及时审批。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探望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