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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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2月06日15时42分112 主题分类:工商行政 “产权交易”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袁纯清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促进产权市场发展,维护交易主体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2、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非公司制企业的产权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的产(股)权转让;  (三)企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使用权的转让;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  (五)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其他业务。  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

3、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和服务的事业法人。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交易规则等制度。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鼓励和引导其他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八条产权交易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

4、方。  转让方是指转让标的的合法持有者,受让方是指转让标的的购买者。产权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转让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有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产权交易主体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真实、完整、有效的交易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  产权交易机构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产权交易主体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项目信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应

5、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项目推介。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电子竞价等方式。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产权转让协议后,应当依法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产权交易机构对合法有效的产权转让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四条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应当对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或者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交易:

6、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受限制或消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司法机关立案,尚未结案的;  (四)依法不得参与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产权交易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与转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产权交易活动中止后满6个月,没有提出延长中止期限的申请或恢复交易申请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  (三)转让方

7、或者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审查无异议,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二)操纵产权交易机构或者扰乱产权交易秩序;  (三)妨碍转让方、受让方的公平交易;  (四)依法禁止产权交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各方违反规定进行的产权交易,经立案调查并确认交易无效的,可以责令产权交易机构撤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撤销产权交易凭证致使产权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产权交易

8、机构、转让方、受让方或者有关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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