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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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70707(颁布时间)19970707(实施时间)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文号)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权交易管理第三章 产权交易出让人、受让人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方式及内容第五章 产权交易的审批第六章 产权交易的暂停、终止和无效第七章 产权交易收入的管理及税费第八章 优惠政策和职工安置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经1997年6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

2、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者,通过市场实现其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转移的行为。包括:(一)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二)产权主体对财产的经营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转让;(三)企业对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转让。第三条 凡在鞍山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产权交易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公民个人间的产权交易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产权交易不包括股份制公司的流通股票。第五条 产权交易

3、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二)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三)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产权交易管理第六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鞍山市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鞍山市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产权交易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七条 鞍山市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对产权交易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解释产权交易有关政策、规定;(二)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明确其职能;(三)确定产权交易市场总体发展方向,

4、制定市场远期规划和近期目标;(四)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五)协调解决产权交易中的重大问题;(六)对产权交易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产权交易出让人、受让人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的出让人,是指将其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有产权出让人,是指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及政府授权的国家股持股单位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专司管理部门;集体企业产权出让人,是指依照国家确定为拥有集体资产产权的所有者,包括各类集体所有制性质

5、的企业、单位和联合经济组织。其它产权由出资人做为产权出让人。第九条 产权的受让人,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承受出让人产权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方式及内容第十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有:(一)协议转让;(二)招标拍卖;(三)中介代理;(四)其它方式。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内容:(一)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二)企业部份产权转让;(三)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托管等经营权转让。第十二条 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交易的企业不得进行产权交易。第五章 产权交易的审批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需提出申请,经

6、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登记,上市交易。(一)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按国家规定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小型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国有企业经营权的转让包括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托管等,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二)集体企业产权的转让。由市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按本条前款办理;界定为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经各产权主体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三)联营、股份制和外

7、商投资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由投资主体决定。(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产权交易,可直接进入市场。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审核产权交易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产权交易是否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二)产权交易是否影响国家在重要行业中的控股地位;(三)出让的企业产权是否依法评估和确认;(四)出让收入使用计划是否合理;(五)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五条 凡上市进行产权交易双方,需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产权交易双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产权交易办公室的审查监督。产权交易办公室对

8、交易双方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方准上市交易。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应签订由市工商局统一监制的《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产权交易办公室核发的产权交易凭证和有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注销登记和产权交接等手续,并填报《产权交接清单》。第六章 产权交易的暂停、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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