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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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第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等,应当在农

2、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情况特殊,村民小组、村农村集体产权不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经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不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需经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进行交易。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产权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市农业、林业、水利、国

3、土房产、规划建设、科技、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乡镇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等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执行。第七条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进入当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行、金融、银监、财政、农业等部门依法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融资工作。第二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林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4、;(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八)其他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产权。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委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原则上采用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第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村民小组农村集体产权可以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织交易。第十三条出让方申请

5、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八)联合转让的,需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九)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在公

6、开发行的经济类、金融类报刊上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资格审查:(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农村产权

7、交易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交易。第十六条出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第十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第十八条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

8、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交易起止日、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第十九条采取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出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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