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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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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条件及审批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五章 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第六章 产权交易争议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权市场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为买卖双方搭建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和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述企
2、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对全省产权交易及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政策性指导; (三)审查和审批省内产权交易机构的组建、设立; (四)协调处理产权交易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五)依法监督检查产权交易办法的实施,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六条 省产权交易主管部
3、门会同省体改、经贸、财政、工商、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有法定的注册资金、固定的交易场所,并制定工作章程和业务规则,报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需要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州、地,由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报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批准,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由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 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须依法取得经纪人资格。 第十条 引导、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4、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条件及审批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申请交易的国有资产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企业出让国有资产,应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未经依法评估并报请核准或备案的,不得进行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须由国家专营,以及国家禁止出让的企业不得入场交易。 第十二条 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母公司和非授权的直管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
5、人民政府批准;部分产权转让的(不含上市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分转让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股权的出让,经产权归属各方提出意见,产权控股方同意后,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属于国有控股和参股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尚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
6、出让方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事项。 出让国有企业整体产权和产权转让后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做出出让决定前,应听取企业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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