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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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作者:魏济民时间:2010-06-01浏览40次字体【大中小】(本论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二OO九年度理论成果三等奖)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体现了民法中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精神。但我国合同法至今仍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巨大缺失。鉴于中国目前所面临的金融海啸,物价上涨,房价巨跌,股市暴收等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笔者建议应在未来所制定的民法典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关键词:建筑房地产、情势变更、合同法、经济形势、立法建议在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笔者作为一名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2、,从中国的经济形势和司法实践出发来思考如何将情势变更原则予以立法?我国合同法至今仍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这不失为司法实践领域中的重大遗憾。纵观我国国民经济的历史变动沿革,从1988年国内物价上涨到1991年—1993年南方沿海城市房地产热,楼花地皮被炒至天价,房地产泡沫浮现,直至2003年中国大范围SAS病毒流行以及2008年的房灾、股灾、金融海啸、人民币贬值等,这些动荡的因素均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亦经办了多宗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如因房价上涨出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价下跌购买房单方违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筑材料上涨后

3、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完工,中途停工而向甲方申请材料补差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以及地价上涨房价下跌导致大型房地产商违约终止履行项目收购合同纠纷等,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均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笔者深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应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并细化其要件、内容及标准,方使我国司法实践中能有法可依,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一、何谓情势变更原则梁慧星教授于1988年《法学研究》中所著述的“合同法的情势变更问题”的经济部分对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作出了如下具体的表述:经济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比如:价格、币值、市场、

4、合同目的、政策法令等)发生情势变更,致法律行为基础丧失,使当事人目的无法实现或对价关系障碍,所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大陆法系采取了“不可预见”的理论,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来对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内涵进行界定,而英美法系则采取了“合同落空”的理论来界定情事变更原则,两者虽理论依据不同,但实质却是一致的,则均为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事由而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目的落空。二、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我国学界一般对情势变更的理解是狭义的,认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差异主要是:

5、(1)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而情势变更只适用于合同责任。(2)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自然或社会的灾难事件,如战争、地震、雪灾等,而情势变更则表现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异常改变,如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等。(3)构成要件和损失的要求不同。不可抗力要求更为严格。不可抗力中合同履行不能是绝对的,往往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中合同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结果的出现,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有履行的可能性,只是履行方须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故这种不可能是相对的。(二)情势变更与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所可能承担的正常损失。市场风险的结果与当事人的经

6、验、素质、判断能力、捕捉信息的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一种正常的风险,发生损失的后果是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此应当贯彻责任自负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情势变更则是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基础发生动摇,从而造成履行合同困难或显失公平的结果。两者主要区别是一个“度”的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已掌握了一定衡量尺度,将该“度”进行量化。如德国法院1933年的一个判例,认为英镑贬值20%—30%属于情势重大变更,当事人可行使赔偿请求权。英国一个法庭的判决认为,价格上涨20%—30%是普通的商业风险,假如上涨超过一倍以上就将导致合同落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亦有相

7、关的规定,其将“艰难情势”的“艰难定义”的注释为,“如果履行能够以金钱方式准确计算,则履行费用或价值的改变达到或超过50%,很可能就构成根本性的改变。”(三)情势变更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之相关规定,行为人在民事行为中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从而导致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但情势变更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是不同的:(1)在时间上,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由,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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