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辅导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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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11.17《行政监察法》辅导讲座一、《行政法》法律体系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定社会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首先是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其次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实施行政管理的非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相对人:首先是指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次是指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内涵丰富,法律法规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实体性法规与程序性法规交织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我国行政法的分类:共两种分类法分类法1:一般行政法~部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则):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和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

3、各类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监督法:是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等。因此:行政监察法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分则):部门行政法内容丰富结构多样,可以按照中央行政部门的事务管辖进行分类。因为行政事务在各个部门的配置经常进行调整,所以部门行政法的分类也要相应地经常进行变动。例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分

4、类法2: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行政程序法: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注意:当代行政法高度重视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决策和当事人权利的作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第3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

5、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

6、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

7、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

8、,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 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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