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法律教学实例分享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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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法律教學實例分享員山國中林政儒1.教育部九十二年度資訊法律種子教師研習手冊。2.〈一〉林詩音,你不可不知的網路著作權常識,網頁製作情報,第二期,第140頁,台北:電腦家庭,民(89)。〈二〉部分為國立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張芳綺之碩士論文部份內容。3.劉耀欽,淺論中小學校不當使用資訊行為類型及其法律責任,國立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博士候選人,現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規室編審。資料來源:實務上常遇到的項目教材、筆記軟體網頁製作和網路著作權大補帖、MP3教材、筆記1.Q:小新為了加強自己的英文能力,除了上課勤作筆記之外,還用

2、錄音機將上課內容錄下來,以作為複習、整理講義之用。小新想要知道將上課內容錄音或錄影是否需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是否可作成筆記?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可否再影印或E-MAIL給同學?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只是單純的重製行為,不能成為獨立的著作。「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學生只是紀錄並沒有創作,所以老師才是著作人。因此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應該先經過老師的同意,而同意的方式點頭或口頭都可以。但是就「做筆記」的行為而言,就一般社會慣例而言,老師講課常常

3、會允許、甚至是要求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附帶一提的是,如果未經老師同意,擅自將筆記出版、影印或上載到網路上,就有可能已經超出著作權法所容許的範圍,而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是合於上述情形時,即勿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教材、筆記2.Q:老師為了加強學生英語能力,將某一英語雜誌其中一章統一印製並發給全班學

4、生作為英文課後補充教材。這樣是否侵害了著作權?由於著作權是一種獨占的權利,因此為了平衡公義與著作權人的權利,避免著作的流通窒礙,不利於文化的發展,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加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即是對著作權的限制,例如爲了教育之目的、公益活動之目的,或位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等等,皆可利用他人之著作而不侵犯著作權。不過這些行為都必須符合在合理之範圍內。合理使用範圍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某類著作較值得受著作權保護,其他則不然)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

5、個著作所占之比例。(考慮利用之質與量,只使用「必要」部分)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重製行為是否有害於原著之市場,原著是否損失其潛在利益)因此主張合理使用時,大多必須以此標準檢視。不過別忘了,在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而利用他人著作時,還是要註明出處的。什麼是合理的範圍?印書的舉動算是一種「重製」的行為,如果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利用人可以不必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就可以依法利用,例如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以及在這些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人,為了學校授課的需要,是可以在合理

6、範圍內重製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但是至於什麼才算是「合理範圍」呢?就回到了之前所講的標準來判斷了。另外,依照這種使用的規定來利用時,特別要注意到下列事項:(1)重製著作時,如果依該著作的種類、用途以及重製的數量、方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有所妨害時,是不被允許的。例如本題中,老師大量印刷分發是不可以的。(2)利用人不要忽略了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註明出處的義務。教材、筆記3.Q:老師編寫教材時,為了使內容更豐富,在網路和報章雜誌收集了一些資料,標示出處後,印給全班同學作為課堂補充教材,這樣是否侵害了著作權?根據著作

7、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及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過,必須注意同時另有一規定,「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物的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不在此限(第44條但書)」,因此無論是老師出於教學或是學生為了交報告,可以在網路上和報章雜誌找資料做教材,但是仍要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並且判斷一下「界限」在那裏

8、?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多一道手續、多一分保障,勿因一時便利,而忽略了該有之注意,以免因小失大,不僅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就是賠錢啦),更有刑事責任之問題(除了罰金之外,最重還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教材、筆記4.Q:學校因教學需要,可否在校內公開上映他人的視聽著作(錄影帶.VCD.DVD),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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