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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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临安监〔2007〕150号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及《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发〔2006〕23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受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报,请你们及时组织开展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点要求1、根据“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设点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

2、布点、审查工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市安监局对布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2、我市在古城、大洋禁放区范围内将继续实行季节性零售许可,其他镇、街道则实行长期零售许可。—18—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控制在1家,最多不超过2家。古城、大洋禁放区范围内数量控制在去年的水平。镇(街道)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根据安全原则由各镇(街道)进行合理布点。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二、申报的基本条件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包含杂

3、货或副食的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取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资格证书;3、应有相应固定的销售场所,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5、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有明显的

4、安全警示标志。—18—6、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或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三、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资料,申领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4、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6、零售

5、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7、设有储存场所或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零售单位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8、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10、镇(街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文件(复印件);四、申报时间、程序(一)申请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拟设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直接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由镇、街道进行审核,统一签发同意设点的文件;—18—(二)资料准备和现场审查阶段(12月21日-1月10日)。1、各镇、街道将现场审查合格

6、的经营单位人员统计后上报市安监局组织培训考核。2、组织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统一式样)一式二份后,由当地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盖章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抽查、发证阶段(12月25日-1月14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抽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

7、说明理由;(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发证后将颁证情况以文件形式告知零售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五、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禁放区范围内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期限以市政府通告批准的时间为准)。联系人:何宗法电话:13968432795附件:1、申报资料目录—18—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主题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通知抄送:台州市安监局,市府办、市公安局

8、、工商局、行政执法局。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18—2007年12月11日印发附件1:申报资料目录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查书;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4、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6、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7、设有储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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