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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和以“新药港、信息港”为重点的“一号工程”建设精神,大力推进“新药港”建设,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确保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二)“新药港”建设奖励; (三)经市政府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新药港”建设重大活动、专业培训、
2、重大调研等方面的支出。 二、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的企业必须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 2.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推进“新药港”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
3、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建设。 3.申请项目必须有企业自筹资金作为保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产业化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4.申请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5.申请项目的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5.1-9,,services
4、,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 1.资助范围: (1)医药企业自主研发或技术引进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2)与产业化相衔接的研究开发项目。 (3)杭州医药
5、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资助标准: (1)研究开发项目: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产业化项目:重点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及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及GMP投入的7%给予资助。我市大企业大集团、成长型中小企业在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方面的产业化项目资助比例可提高2%。 (3)杭州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根据《杭州市
6、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资助比例可再提高5%,资助资金上限可不受限制。 (5)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其他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市)财政按75%的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金。 (6)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已获得的市级财政资助视同配套资金。 (三)资助程序
7、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 1.立项申请。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