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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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资金来源。  1.市财政预算拨款;  2.国家、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3.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4.其他资金。  (二)资金用途。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软件登记费用资助;动植

2、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正版正货”承诺创建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活动资助;专利行政执法及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等资助与奖励。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户籍在杭的本市居民;  3.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二)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1)

3、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3年内;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法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  (1)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对本市开放的公益性行业专利数据库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设立在工业功能区内的行业协会。  (2)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

4、建立专利数据库,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  3.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国家专利代理人培训费用资助:  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大学毕业生,毕业5年内参加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实际支付其培训费用的个人或单位。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其他奖励:  (1)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  (2)获得国家、市知识

5、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法人组织。  (3)在区、县(市)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年企业专利授权量排名全市前十位的乡、镇(街道)(年专利授权量负增长的不予奖励)。三、资助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  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  获

6、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元;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  4.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每件专利资助8000元,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每件专利资助3000元。  以上涉外专利资助每件仅对在两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授权给予资助。  (二)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标准。  对专利数据库建设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标准。  专利代理

7、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按实际培训费用50%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予以资助。  (四)奖励标准。  1.对被评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每年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2.对被评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年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100件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专利授权量

8、首次超过500件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前十位的乡、镇(街道),一次性各奖励1万元。四、资助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一)受理机构。  国内专利和专利数据库建设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国外专利以及PCT申请资助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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