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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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专利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利专项资金;  (二)县级专利项目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内外专利奖励;  (二)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三)专利权质押

2、贷款贴息补助;  (四)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五)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适用对象:  (一)在嘉善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二章资金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专利授权奖励及发明实质审查奖励:  (一)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0元奖励;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0元奖励。  同一发明专利只奖励1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最多奖励5件国外发明专利。  (二)获得国

3、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8000元奖励。5  (三)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和600元奖励。  (四)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还可按照《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享受省级相应的补助。  上述奖励对象均指第一专利权人为嘉善县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对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权的,参照国内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一)被列入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

4、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被列入嘉兴市专利示范镇(街道)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被认定为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基地)、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以上称号被取

5、消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式,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单个企业累计申请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具体操作遵照《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嘉科知〔2015〕104号)执行。  第七条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企业)

6、、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或者复核通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贯标通过认证的,再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其他专利项目资助:  (一)被省知识产权局授予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5  (二)在我县规范开展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度代理我县国内发明专利100件(含)以上、150件(含)以上、200件(含)以上且专利申

7、请地址是本县辖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当年度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件(含)以上、40件(含)以上、50件(含)以上、8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奖励的申请  第九条奖励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利授权奖励由申请人向嘉善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县科技局常年受理,每年6月、12月集中审核,县科技局、嘉善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二)示范企业、代理机构等其

8、他项目的资助,由相关主体提出申请,县科技局受理、审核,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条 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奖补范围(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三)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奖励须在嘉善资助管理系统填报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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