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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恭卫计字〔2016〕31号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县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县、乡(镇)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卫规划发[2015]1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2015年广西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14〕14号)和《关于印发2014-2015年桂林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卫疾控〔20
2、14〕5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口死亡信息统计,有效提升数据收集质量,确保我县全人群死因监测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定《2016年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5月10日抄报:桂林市卫计委、俸文英副县长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印发(共印4份,网络发文)2016年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居民死亡信息是加强人口管理、制定社会经济发
3、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及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常规的死亡登记报告是获取死亡信息的重要来源。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工作部署,2015年,全人群死因监测将覆盖全国90%的县(市、区)。为确保本县死因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2015年广西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14〕14号)及《关于印发2014
4、-2015年桂林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卫疾控〔2014〕52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卫规划发〔2015〕1号)、《自治区疾控中心关于印发2015年度广西死因监测数据报告质量和2016年工作执行计划的通知》(桂卫疾控〔2016〕67号)、《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一)总目标:提高根本死因填报准确性,准确定量死因构成,确定重点防制的重大疾病,为制定疾病预防与控制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5、(二)具体目标。1.建立我县的死因监测报告体系,完善和健全死因监测网络报告系统。2.达到监测点死因监测体系规范管理要求,各乡镇报告死亡率≥6‰,报告及时率≥95%,编码不准确比例控制在8%以下,疾控中心报告卡迟审率控制在5%以下。二、工作执行单位全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单位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村卫生室。三、内容及要求(一)报告内容。对辖区内死亡个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对《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调查记录》)进行网上填写和上报,录入其根
6、本死因和ICD编码。(二)《死亡证》签发。1.签发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2.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2)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填报《死亡证》。3.签发责任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分以下几种情况:(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①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
7、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调查记录栏内,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②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①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死亡者,由现住址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做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对于
8、正常死亡者,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并由家属签名。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②非正常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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