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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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恭城瑶族自治县妇女联合会恭民〔2016〕9号自治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妇联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排查的通知》(民发〔2016〕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

2、7号)、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妇联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6〕20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的关爱保护工作,我县决定从2016年5月至7—19—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清晰地掌握我县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的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人员的家庭组

3、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全县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信息库,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实效。二、排查对象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或一方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0岁—2011年7月31日前)

4、,6(含)—13周岁(2010年7月30日—2003年7月31日前),14(含)—16周岁(2002年7月30日—2000年7月31日前)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19—农村留守老人,指子女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1956年7月30日前)。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不与丈夫共同

5、生活,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生活20岁以上60岁以下(不含60岁)(1996年7月31日—1956年7月30日前)的农村妇女,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三、排查内容农村留守儿童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农村留守老人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

6、况、居住地址、文化程度、婚姻登记、家庭情况、联系方式以及家庭经济来源情况和获得生产帮扶情况。农村留守妇女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文化程度、婚姻登记、家庭情况、联系方式以及家庭经济来源情况和获得生产帮扶情况。四、工作机制摸底排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中心校、派出所协助配合。县民政、妇联、教育部门指导乡(镇)—19—人民政府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

7、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农村妇女信息库。各乡(镇)中心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派出所对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的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县民政、教育、公安和妇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县民政局、妇联分别负责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数据的汇总报送。五、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25日前)。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公安局和妇联部署实施。(二)排查摸底阶段(2

8、016年6月20日前)。县民政、妇联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统计。乡(镇)中心校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乡(镇)派出所对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排查资料,核实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19—村(居)民委员会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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