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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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恭城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审改办[2016]2号关于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县直各部(委)、办、局(中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10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1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其中涉及县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有62项。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清理。清理规

2、范情况请于6月6日前报县审改办(设在县编办)。附件:涉及县级的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恭城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5月25日附:需报送材料的单位:17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畜牧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文广体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恭城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5月25日印附件:17涉及县级的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3、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

4、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31号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开发利用

5、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6、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17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4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8号)《广西自治

7、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7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5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

8、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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