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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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内容提要:无权处分可谓民法学的精灵。本文对处分行为进行重新定义,认为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处分”为当事人之间移转物权的行为。“处分”可能包括买卖合同中关于移转物权的合意和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也可能单指买卖合同中关于移转物权的合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只是其中的物权合意部分效力未定,而其中的债权合意完全有效。  关键词:处分行为债权合意物权合意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在解释上聚讼

2、纷纭,极易出现分歧。按照反对解释,如果订立无权处分合同之后,权利人不予追认,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但《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换言之,出卖人为无权处分时,即使权利人不予追认,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显然,《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与第51条的规定互相矛盾,构成“体系违反”。如何消除此两者的矛盾,系实务界及理论界亟待解决的难题。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内容提要:无权处分可谓民法学的精灵。本文对处分行为进

3、行重新定义,认为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处分”为当事人之间移转物权的行为。“处分”可能包括买卖合同中关于移转物权的合意和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也可能单指买卖合同中关于移转物权的合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只是其中的物权合意部分效力未定,而其中的债权合意完全有效。  关键词:处分行为债权合意物权合意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在解释上聚讼纷纭,极易出现分歧。按照反对解释,如果订立无权处分合同之后,权利人不予追

4、认,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但《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换言之,出卖人为无权处分时,即使权利人不予追认,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显然,《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与第51条的规定互相矛盾,构成“体系违反”。如何消除此两者的矛盾,系实务界及理论界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无权处分的定义  在分析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时,之所以会出现那么分歧,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我们将买卖合同与处分行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与无权处

5、分行为混为一谈。因此,区分二者是我们分析问题的出发点。  “处分”是民法常用的基本概念,其意义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分:1、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处分。所谓事实上的处分,即就原物体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事实行为。所谓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其中,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固又称为债权行为,如赠与、租赁、保证。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有可分为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前者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后者如债权的免除、债权的让与。2、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

6、分,事实上的处分不包括在内。3、狭义上的处分,仅指法律处分中的处分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36—137页。)那么,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处分”到底是指处分行为还是负担行为,不无疑问。我认为,应当将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处分”定位为当事人之间移转物权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处分”可能包括买卖合同中关于移转物权的合意和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也可能单指买卖合同中关于移转物权的合意。这种解释对于正确理解该条的真实含义和理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与无权处分行为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具体阐述如下:  尽

7、管我国学说界通说没有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已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确立下来。其中所说的原因行为,是指债权行为,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及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所说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变动的事实,非指物权变动的合意或物权行为。鉴于我国不采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及民法通则第72条已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因此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

8、效果。但是,不能认为债权行为就是处分行为,尽管债权行为是达到处分目的的必要手段。我认为,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债权合意,互相得请求对方移转价金或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产生债权请求权;另一方面,当事人就转移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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