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设计-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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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4卷第3期河北法学Vol.24,No.32006年3月HebeiLawScienceMar.,2006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设计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立法论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善意取得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是对德国民法及其学说的误采,不合法律行为的构成,在本质上修正了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改变了物权取得原因的体系,在时间、逻辑和权限方面都存在着障碍,不足取。关键词:出卖他人之物;转让合同;有效要件;效力;善意取得中图分类号:DF4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

2、06)03000703TheDesignfortheValidityofContractSellingthePropertyofOthersFromthelegislativestandpointon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ofbonafideacquisitionCUIJianyuan(LawSchool,Tsinghua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Abstract:ItstheincorrectacceptanceoftheGermancivillawan

3、ditsdoctrinestotakethevalidityoftheconveyancecontractas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ofbonafideacquisition,whichviolatestheconditionsofjuristicact,revisessubstantially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ofjuristicact,changesthecausationsystemfortheacquisitionofrealrights,andhasobvi

4、ousimpedimentsintheaspectsoftime,logicandthelimitsofauthority.Keywords:thesaleofpropertyofothers;conveyancecontract;constitutiverequirement;validity;bonafideacquisition[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为物权法权限,买卖合同等法律行为有效;否则,效力待定。这里草案)第1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要转的买卖合同等法律行为在德国民法上称为

5、债权行为。至此让合同有效。对此,笔者持有异议,从四个方面阐明。可知德国民法和中国合同法在无权处分构造上的不同:欠一、不可忽视中德两国民法在无权处分构造上的差别缺处分权,在德国民法上买卖合同等仍然有效,在中国合同德国民法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作为处法上效力待定。何况,即使在德国民法上,也不刻意追求债[6]分行为,只有处分人具有处分权限,才能生效;与此相反,债权行为的有效,至少有学说如此认识。德国民法承认买权行为作为负担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从事,不以具有处分权卖合同等债权行为有效,并非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要[1]限为必要。如此

6、,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债权行为的法律求,只是奉行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二分架构的必然结果。效力不受处分权有无的影响,一般都会有效,只有物权行为在这种背景下,物权法草案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作为因欠缺处分权限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若交易相对人为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似乎只看到了德国民法的外表而未善意,依关于善意保护之规定,善意人亦得由非权利人取洞察其内在的构造及逻辑,尤其置已经生效实施的合同[2]得。善意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处分权。或者说善意补正法第51条的规定于不顾,另起炉灶,会人为地酿成规范矛[3]了处分权的欠缺,使受让人取得物权。

7、至于善意补正处盾:同一项出卖他人之物的交易,既符合合同法第51条[4]分权,是否使物权行为例外地有效,虽有肯定说,但笔者的规定,构成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待定;又符合中华人民共认为仍须探讨。和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致使买卖等合与此有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有效,表现出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诱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同法)第51条将处分权限作为影响买卖合同等法律行为威性产生怀疑。效力的要件,出卖人、赠与人、互易人对于标的物具有处分由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同位阶的收稿日期:200511

8、29作者简介:崔建远(1956),河北滦南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荣获第二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7法律,难以运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化解这种规范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消极因素,有的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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