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之体系研究

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之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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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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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图分类号:密级:UDC:本校编号:10652博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之体系研究_研究生姓名:石江水学号:B2011030105051指导教师姓名:张力职称:教授申请学位等级:博士学科:法学专业:民商法学研究方向:民法学论文提交日期:2017年3月9日论文答辩日期:论文独创性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宄工作及,论文不包取得的研宄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含其他人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一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

2、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宄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八签字曰期:年月以日A<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文内容,: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可以釆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gi导师签名:'??签字曰期.kf年月日签字曰期年月曰¥)Y博士学位论文出卖

3、他人之物法律问题之体系研究SystematicStudyofLealIssuesabouttheSalegofthePropertyofOthers作者姓名:石江水指导教师:张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ofPoliticalScienceandLawy内容摘要本文由三大板块构成,共有七章内容。第一个板块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主要考察罗马法中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所涉内容,以及近代的“法制原生国”——法、德——相关的民事财产法体系,目的是梳理出卖他人之物会面临何种法律问题,

4、罗马法、法、德在既有法制资源基础上是如何提供法律解决方案的。第二个板块涵盖第四章的内容,主要考察“法制移植国”——日本——相关的民事财产法体系,目的在于透视日本在移植过程中及移植方案落定后,出卖他人之物规则体系的运行流畅度,检视其问题所在,以为类似社会背景下的中国大陆提供借鉴。第三个板块包括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内容,主要考察中国大陆现有的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探寻其面临的体系障碍,从前述两个板块揭示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大陆继受近代民法以来长期积累的法制资源与可能的前行路径,自体系层面做综合考量。第一章为罗马法出卖他人之物法律结构的考察。目的在于勾

5、勒出罗马法中出卖他人之物问题所镶嵌的法体系与法律结构的大致轮廓,为文章后续的三个板块提供体系观察的脉络原点。罗马法中所有权的内涵是相对固化的,可称之为“固化的所有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买卖的法律结构:买卖契约仅具债的效力——一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与占有之债以及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之债,并不担负所有权的转移之任,倘需转移所有权,另须具备相应的形式,由此透视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品格。而且,所有权让渡的行为也倾向于具有抽象性。由此决定,出卖他人之物也是可以的,买卖契约的效力当不受影响。在罗马法出卖他人之物场合,所有人主张返还时,出卖人需承担追夺保证责任。上述罗马法中与出卖他人之物的

6、法律结构相关的内容及其相互间的联系留布后世,尤其是对大陆法系的法、德两国的民事财产法体系影响甚巨。第二章为法国民法中有关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的法体系观察。法国民法所有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的形成有其前缘,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源自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的民法传统。自法理角度而言,《法国民法典》界定的所有权是不包括排他性的,但在交易之际却可基于公示具备对抗效力,此类所有权可谓之“变化的所有权”。正是基于对所有权与占有的上述认识,《法国民法典》才得以确立与匹配意思主义加公示对抗效力的权利变动模式: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当然可以转让无涉排他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另一方1面,经济现实并不因民法典不赋予

7、所有权绝对性也同样对之不予理睬,交易实践中的当事人仍有获得有对世性的所有权的需求,民法典随即以“权利化的占有”可带来的法律上的对抗力作为回应。这样,在出卖他人之物场合,买卖契约归于无效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但随之面临的融于民法典体系的障碍也接踵而来,不得已只能依靠学理与判例将出卖他人之物契约解为相对无效,以实现理顺出卖他人之物契约所引致的追夺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间的关系。就出卖他人之物场合所有权的安排,《法国民法典》用权利化的占有——占有带来的对抗力与权利根源的效力——解决了动产的让与问题,却忽略了不动产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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