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者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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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者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一、引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购买8条船舶,总价值62万元,乙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月内向甲交付上述船舶。双方另约定,签订协议时乙向甲交付定金10万元,如果甲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后,甲向乙交付了定金10万元。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乙未向甲交付船舶并将定金10万元退还给甲。甲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1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甲乙两者协议书中船舶的真正所有权人为他人,乙并不是船舶的所有权人,事后也未取得所有权并且真正的权利人也未追认乙的行为。甲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船舶买卖合

2、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后生效,至于乙对船舶是否有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在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未能履行合同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鉴于乙在诉讼前已经返还给甲10万元,故乙应另行返还10万元。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的乙系无权处分,且事后未经追认也未取得处分权,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乙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即对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从法学概念、学理

3、以及现行法律条文法条入手分析这则真实的案例呈现出一个不新但一直是争议颇多的问题,即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那么先从无权处分的概念入手。处分行为,系法律行为中的一种,指直接使得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即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无权处分,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权利标的物所为的处分行为。本案中的乙就是无权处分。关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大多数学者认为无权处分者所订立的合同效力

4、未效力待定,因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其获得权利人追认或者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故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但是,对无权处分人未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的情形下,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法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溯及于成立时无效,这里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自理论而言,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系负担行为,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仅得向出卖人请求交付其物并转移其所有权,并不直接引起标的物权利之变动,

5、与标的物之所有人无涉,自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出卖人对标的物虽无处分权,其买卖契约仍属有效。另有学者认为,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惟有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既获得形式上的正当性,又获得实质上的正当性。自从《合同法》出台以来,理论界围绕着第51条的争论就未曾停止过,在司法实务中也未形成统一确定的做法。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鉴于无权处分往往与物权的变动交织着,这一问题再次凸显。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

6、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15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发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综上,围绕对《合同法》第51条解释过程中归纳起来,出现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梁慧星老师所认为的,无处分权者订立的合同,未经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自始无效;第二种观点,也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呼声较高的观点,即无处分权人订

7、立的合同成立后生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是否具有处分权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三、通向正当结论之路--法律解释学的适用虽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逐渐开始认同上述第二种观点,但是仅仅停留在一些观点和文章之中,在司法实践的大量生效判决中,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往往采取的是认定无效的态度,且大多数表述为: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且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始终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而作出该认定的法条依据则就是《合同法》第51条。但是第51条的条文对此并未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这就不得不涉及法律解释及其方法的问题了。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说

8、,法律适用是一种对向交流的过程,于此,必须在考虑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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