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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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龙源期刊网.cn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者:谢艳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2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其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较以往的处理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从待定到认定有效。态度转变之大引起了社会比较强烈的关注。针对这样一条新司法解释的效力及意义,本文进行了简单的探讨,认为其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作者简介:谢艳媚,暨南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1009-0592(2015)01-015-022012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第一款规定了,假如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合同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理由进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项主张。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我们可知最高法院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态度是肯定为有效的,无论真正权利人是否追认。与此显然不同的是1999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

3、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可推知,假若真正权利人没有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此为“效力待定说”,是我国理论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通说。在“刘芳诉深圳市科伦诗化妆品有限公司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案”中,法院没有直接判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仅以被告方主观恶意这一要素,藉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理由从而认定合同无效。可见在实践中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司法界也举棋不定。在这里我们需要探讨的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合同法》第51条“看似”截然不同的规定背后之间的联系。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4、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一反以往的态度而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不少人认为与《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互相矛盾而遭到广泛的争议。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这样解释称,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虽然已经在第九章节中用了数量较多的条文对买卖合同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是面对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在所遇到的形形式式的问题以及市场交易的快速发展,这些条文仍然显得捉襟见肘,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为了适应现实生活中的迫切需求,同时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能够在

5、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应运而生。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篇二:试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试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论文摘要]无权处分在民法中有着独特的制度设计,作为处分行为基础的债权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在连接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关系与明确债权与物权效力方面至关重要。文章以无权处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与物权效力的关系为视角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债权与物权效力。[论文关键词]无权处分债权效力物权效力一、无权处分合同的界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处分财产合同的行为。一般理解无权处分

6、行为包含了合同行为,指无处分权或超越处分权限而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行为。可见无权处分行为并不是单纯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在处分他人财产之时也同时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这一负担性质的行为。所以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当从无权(转载于:wWW.xIElw.COM写论文网: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处分人与相对人及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这两组关系为视角。二、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1.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仅依债权合意即可发生变动的效力,合同行为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结果,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形式要求,这种模式下物权变动几乎是债权合

7、同的必然结果。无论交付还是登记都仅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其本身并不是物权变动所要求的形式。2.债权形式主义,指发生物权变动除需要债权合意外还需要依法定的物权公示方式进行方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为登记或交付形式。债权形式主义实质上是将意思主义限定了登记或者交付的形式要件,在意思主义的基础上对物权的所有状态加强了保护。3.物权形式主义为德国法所采纳,要求物权变动需要有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变动合意,债权合同的订立并不能当然导致物权变动的合意产生,也不能直接依照债权合同而要求物权变动。依照物权变动合意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形式——登记和交付。物

8、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变动以物权变动合意与符合法定形式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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