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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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1、相关定义1.1、本案中的几个概念一、关于配资一、关于配资为什么要进行配资?其原因,一方面由于一些客户资金太少,需要寻找另一方与其合作按比例进行配资进行网上现货交易;另一方面就是代理商为了赚取更多的手续费,寻找客户与自己配资。配资的过程是客户出一部分钱,配资方按照现货行业的行规出一部分钱,然后将客户的钱和配资方的钱全部存入配资方在网4站上的账户。配资方赚取的利润一部分来源于本金客户所给的利息,另一部分来源于交易过程中的网站返还给代理商佣金里的一部分。如果配资方就是代理商,那么第二部分就是网站返还给代理商的

2、佣金除去代理商返还给客户的钱剩余的部分,如果配资方是第三方,那么第二部分就是配资方和配资方的代理商自行协商的金额。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蒋某是客户,被害人何某既是配资方又是网站的代理商,何某与蒋某进行配资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和提取佣金,所以何某才会出资与蒋某进行配资,从而进行现货网络交易。第一次蒋某与何某达成配资合作协议,合作方式是蒋某出资1万,何某出资4万,何某收取与蒋某配资费用为:每月1千元利息和每笔交易产生的手续费返还费的10%。第二次蒋某与何某达成的配资合作协议是,蒋某出资2万,何某出资16万,每月5千元利息和每笔交易2产

3、生的手续费返还费的20%。1.2、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及其定义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侵占罪。我国刑法的侵占罪规定在第二百七十条,具体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是一个叙明罪状,法条详细规定了两种类型侵占罪的行为样态,所以,对于侵占罪的定义学界认识比较统一,没有太大分歧,

4、一般表述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9]或者表述为“根据新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侵占罪”。[10]根据法条表述,可以将侵占罪分为两种,即普通侵占和特殊侵占,后者也称之为侵占脱离占有物。虽然学界对于侵占罪总的定义没有分歧,但是对于这两种不同的侵占行为的理解还是存在不同观点的。下面对其分别分析,以确定其各自范围。(一)普通侵占罪普通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对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

5、物实施侵占的犯罪。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通侵占罪的特点就在于其侵占的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因此对代为保管的不同理解决定了普通侵占罪的适用范围,是普通侵占罪的核心问题。学者们对于”代为保管”的范围存在多种不同观点。这些观点概括起来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学说。狭义说认为代为保管只存在于委托双方事先具有明确的委托的情况,例如有人认为:”代为保管是指受人委托暂时代其保6管。”[11]但是,这种将普通侵占罪的适用仅限于具有明确的委托关系的情况过于狭窄的理解,大大降低了侵占罪的适用范围,导致普通侵占罪在实践中适用价值的贬低,因而并

6、不为大家所接受。广义说主张对”代为保管”作较为宽泛的解释,即不仅包括具有明确委托的情况,还应该包括其他事实上的”代为保管”情况。广义说丰富了”代为保管”的内容,扩大了普通侵占罪的适用范围,焕发了侵占罪的生命力,增加了其实践价值,因此已成为学界共识。但是,在持广义说的学者中,对于扩张后的”代为保管”内涵的理解却存在很大分歧,例如有人认为:“代为保管是指受财物的所有人或有关权利人,如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的合法委托或因合同关系而代为暂时收受管理。”[12]有人认为:”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

7、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而且这种保管必须是合法的。[“13]还有人认为:”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占有(与盗窃罪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的占有含义相同),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这种支配力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14]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根据以上几种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各种广义说在对”代为保管”理解上的差异,有人将明确委托以外的”代为保管”限定在合同关系和担保关系等法律范围内,有的将“代为保管”理解为一种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持有和管理,而放弃列举式的限定方法,还有人将”代为

8、保管”的范围进一步抽象为刑事法律上的占有状态。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确定”代为保管”的内涵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放弃列举式的限定方法,因为无论多详尽的列举都不可能做到内涵阐述的周延。其次,要明确”代为保管”是否应该被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即对于不合法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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