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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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摘要:从侵占罪与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较中来区分两者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侵占,即变自己并非非法地占有为非法占有,侵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通过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盗窃

2、行为与持有他人财务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  一、案例引入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6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从案例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主观上甲、丙都有秘密地将他人(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且客观上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损

3、失。但为何二者却成立不同的罪名呢?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辨析  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下面笔者从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逐一分析二者的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份犯,系特殊主体,除行为人具备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

4、外,还要求行为人是他人之物的合法持有人;盗窃罪只能是一般主体。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说明了侵占罪中“持有”的法律性质。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况:  (1)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产,至于其持有的根据,可以是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委托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当然也可以因为事实原因而持有,如因民法上的无

5、因管理而合法持有他人的财产。  (2)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盗窃罪而言,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窃取行为,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故意的内容不同  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侵占罪的故意不包括行为人以一时的利用为目的而擅自使用他人之物或以毁弃、隐匿为目的而侵犯他人财物使用权、处分权

6、的情况;盗窃罪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有些情况下盗窃行为人经权利人所要愿意返还被盗物;再如,行为人为了使用、隐匿(如恋物癖者)而盗窃。但是由于财物的暂时使用也会给被害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所以,也应当把为一时使用为目的或为毁弃、隐匿的目的作为盗窃罪的意志因素。  (三)犯罪对象不同  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物也包括他人虽未所有但占有的财

7、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对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从实质上看,“他人占有的财物中”的“占有”是指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之支配,而且包括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具体而言:  (1)一般来说,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  (2)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者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3)虽处

8、于他人支配领域外,但存在可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他人占有的财物。如停放在楼下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仍属于他人占有。果园里的果实、池塘里的鱼,即使没有围栏、栏杆,也属于他人占有。  (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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