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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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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区别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呈现出新的形态,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主体与作案手段,正确认定和精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对于保护非国有单位的利益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职能和作用至关重要。关键词盗窃、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一、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述(一)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2、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一种常见的具有职务性质的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行为。其特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归己所有。该罪不但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还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职务行为的正常进行造成了破坏。(二)盗窃罪6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也是发案最高的。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不为他人所知道的方式秘密窃取数额
3、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是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和盗窃罪不会被混淆,因为在本质上,职务侵占罪是先合法持有本单位财物,再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盗窃罪是直接采用自认为不为他人所知的方式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且二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内容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只是在对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确定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等问题产生争议
4、时,就会在司法实践中给这二罪的定罪量刑带来困扰。为了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防止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混淆,笔者试从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等三个方面来分析对比,以期将二罪区别开来。6首先是二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从以上两个法条可
5、看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合同工、临时工等的劳务工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很重要的意义。其次是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要比盗窃的罪侵犯的客体复杂。职务侵占罪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本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所指的财产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和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非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即单位所持有的财物,只要为单位实际管理、控
6、制即可。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小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这也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区别。最后是二罪在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在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在本单位具有一定6的职务而产生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因此我们应当准确理解“职务”这一概念,“职务”在相关词典里被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所以只要是具有一定岗位,拥有一定实际工作内
7、容的职责,包括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特征。根据1999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进行了解释,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成为了在司法实务中对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辨别和解释的依据。对此我们要重点把握和吃准“主管、管理、经手”这三个词汇的法律概念。“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
8、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如公司的总经理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6“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无论是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支配、决定权和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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