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大学治理:基于立法与章程的研究

民国时期大学治理:基于立法与章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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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时期大学治理:基于立法与章程的研究  当前学界关于民国时期大学教育的话语,一种是怀旧情绪,基于对当前大学教育实践的不满,通过个别枚举的方式,钩沉过往“美好”图景;另一种则相反,对当下国内高等教育发展成就充分肯定,于是相关学术争论广泛存在。其实建国前后高教谁优谁劣之争,尤似“关公战秦琼”,没有想象中重要。对当前国内高等教育发展而言,相比更有必要的是,以立法和大学章程为抓手,深入研究民国时期大学治理框架本身,以资反思借鉴。  一、民国时期政府治理大学的权力边界  民国自1912年肇始,一方面历经多年政局不稳,战事频仍,当局无暇顾及教育;另一方面在相当长时间,国

2、民政府又在强化“党化教育”,钳制思想。但是总而观之,在大学治理上,民国政府治理高校的权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合理边界,特别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与思想环境里,政府干预大学的企图经常受到了事实上的抵制。民国时期大学治理:基于立法与章程的研究  当前学界关于民国时期大学教育的话语,一种是怀旧情绪,基于对当前大学教育实践的不满,通过个别枚举的方式,钩沉过往“美好”图景;另一种则相反,对当下国内高等教育发展成就充分肯定,于是相关学术争论广泛存在。其实建国前后高教谁优谁劣之争,尤似“关公战秦琼”,没有想象中重要。对当前国内高等教育发展而言,相比更有必要的是,以立法和大学章程为抓手

3、,深入研究民国时期大学治理框架本身,以资反思借鉴。  一、民国时期政府治理大学的权力边界  民国自1912年肇始,一方面历经多年政局不稳,战事频仍,当局无暇顾及教育;另一方面在相当长时间,国民政府又在强化“党化教育”,钳制思想。但是总而观之,在大学治理上,民国政府治理高校的权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合理边界,特别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与思想环境里,政府干预大学的企图经常受到了事实上的抵制。民国时期大学治理:基于立法与章程的研究  当前学界关于民国时期大学教育的话语,一种是怀旧情绪,基于对当前大学教育实践的不满,通过个别枚举的方式,钩沉过往“美好”图景;另一种则相反,对当下

4、国内高等教育发展成就充分肯定,于是相关学术争论广泛存在。其实建国前后高教谁优谁劣之争,尤似“关公战秦琼”,没有想象中重要。对当前国内高等教育发展而言,相比更有必要的是,以立法和大学章程为抓手,深入研究民国时期大学治理框架本身,以资反思借鉴。  一、民国时期政府治理大学的权力边界  民国自1912年肇始,一方面历经多年政局不稳,战事频仍,当局无暇顾及教育;另一方面在相当长时间,国民政府又在强化“党化教育”,钳制思想。但是总而观之,在大学治理上,民国政府治理高校的权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合理边界,特别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与思想环境里,政府干预大学的企图经常受到了事实上的抵

5、制。  民国成立伊始,教育部即于当年10月颁布了大学治理专门法令《大学令》。尔后,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又陆续颁布了《专门学校规程》、《大学规程》等;北洋政府教育部相继颁布了《修正大学令》、《国立大学校条例》;南京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大学法》。从上述可看出,虽然民国时期政府战事繁忙,但对大学治理的法制建设并未放弃。  民国初期,在西方“学术独立”、“教授治校”理念影响下,政府对大学的治理主要从宏观层面实施。1912年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校长一人,总辖大学全部事务”,“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

6、长可以随时齐集评议会,自为议长”。[1]从《大学令》可以看出,大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由校长统一管理大学内部各种事务。大学设立评议会、教授联盟会、行政会议等组织机构,负责大学的办学宗旨、规章制度、学科设置与废止、课程设置、学位授予、人事聘任等方面事项的确定和执行。政府对大学内部治理事务,并不具有深入干涉的权力。可以认为,民国初期的大学较为独立,较好地体现了“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的理念。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等,并分别对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的任职资格和审查程序作出了明确规

7、定。但该条例附则指出,“国内外大学同等级之学位而取得之度有差别者,可由大学评议会指定之”,“凡于学术有特别研究而无学历者,经大学之评议会议决,可充大学助教或讲师”。[2]此附则内容表明,即使到了国民党时期,民国大学在人事聘任方面仍具有相当的自主裁量权。  但是另一方面,民国政府又在试图加大大学外部治理力度,甚至企图对大学进行控制。北洋政府1924年颁布的《国立大学校条例》规定:“国立大学校设校长一人,总辖校务,由教育总长聘任之”,“国立大学校得设董事会,审议学校进行计划及预算、决算暨其他重要事项,以左列人员组织之:例任董事,校长。部派董事,由教育总长就部员中指

8、派者;聘任董事,由董事会推选呈请教育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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