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4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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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74章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六摘要:本条例旨在批出专营权以设计、建造及经营连接汀九与凹头的隧道及有关连道路,并就维修专营权区域内的工程、专营权持有人就汽车使用该区域收取使用费的事宜,规管使用该区域的车辆的交通事宜,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第474章 第27条公司可就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的使用收取经批准的使用费第Ⅷ部收取使用费(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公司自开始经营日期起至专营期届满止,可就通过大榄隧道及行经元朗引道的汽车要求缴付并收取附表1所指明的使用费。(2)就第(1)款而言─“大榄隧道”(TaiLamTunnel)指由南面的汀九起,贯穿大榄郊野公园至北面的河背止

2、的隧道,而在工程项目协议中对其有更详细的描述;“元朗引道”(YuenLongApproachRoad)指连接大榄隧道与新界环回公路凹头路段的道路(而在工程项目协议中对其有更详细的描述),并包括此道路的任何部分。(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28条汽车类别附表1及2所提及的汽车类别,须按照《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提及的汽车定义及种类解释。(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29条使用费通告的展示及出售(1)公司须安排在收费区入口的显眼位置展示通告,说明就各类汽车须缴付的使用费,该通告的展示须令运输署署长感到满意。(2)公司须安排将当其时公司所收取的使用费的收费表印本,

3、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并须安排令该等印本可供以合理价钱出售予任何人。(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30条公司不可收取高于既定款额或经更改款额的使用费公司就任何汽车收取的使用费,不得高于附表1指明的适用于该汽车的使用费。(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31条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稳定使用费基金第Ⅸ部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稳定使用费基金(1)现设立一个基金,名为“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稳定使用费基金”。(2)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a)根据第38条拨入基金的款项;(b)根据工程项目协议由公司拨入基金的其他款项;及(c)基金款项所衍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3)委员会─(a)须按照本部及第43条的

4、规定─(i)管理基金;及(ii)运用基金款项;及(b)可用基金款项支付管理基金的费用。(4)财政司司长如在任何时间认为基金的款项,超出为施行第43条而需要的款项,可要求委员会将他认为是超出的并由他指明的款额,拨入政府一般收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5)委员会须遵从任何根据第(4)款所作出的要求。(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32条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稳定使用费基金管理委员会(1)现设立一个法人团体,名为“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稳定使用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可以该名义起诉及被起诉。(2)委员会须备有法团印章,使用该印章盖印须由主席或一名第(3)(b)或(c)款所

5、提述而获主席为此授权的委员认证。(3)委员会的成员如下─(a)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本人,为委员会主席(在本部中称为“主席”);(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b)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本人;及(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c)库务署署长本人。(4)在委员会任何会议中─(a)法定人数须为2名委员;(b)所有待决的问题,均须以出席会议并投票的委员的多数票决定;及(c)如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主席有权投决定票。(5)基金的款项须存放于外汇基金,或存入由委员会在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注册或获

6、发牌照的认可机构另外开立及维持的有息银行帐户内。(6)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委员会可决定其本身的处事程序。(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33条顾问及专家顾问(1)为与基金的管理相关或因基金的管理而引起的事宜,委员会可聘请其认为需要或适宜的任何顾问或专家顾问。(2)须付予根据第(1)款聘请的人的费用,可从基金支付。(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34条帐目(1)委员会须─(a)就其财务往来,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及(b)于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帐目报表,帐目报表须─(i)包括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及(ii)由主席签署。(2)第(1)款所提述的帐目报表须由委

7、员会所委任的核数师审计。(3)该核数师可就该帐目报表拟备报告,如他这样做的话,他须在该报告的规限下核证该报表。(4)委员会须安排将经审计的帐目报表一份,连同根据第(3)款拟备的报告(如有的话),以及委员会就在该报表所关乎的期间内基金的管理所拟备的报告一份,在财政年度终结后随后的12月31日或之前,或在总督就个别情况所准许的较后日期或之前,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5)在本条中,“财政年度”(financialyear)具有第36条给予“年度”的涵义。(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35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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