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制作(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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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制作江口县林业局法制股卷宗排列顺序(一)卷内目录(卷内目录主要应当包括顺序号、作者、文号、标题、日期、页码等项目,每份文书材料按实际情况据实填写)(二)案件结案报告或综合材料 (三)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四)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或者暂扣通知单 (五)调查取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执法人员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填写听证权利告知书,制作听证申请笔录,不予受理的填写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召

2、开听证会的填写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会笔录及听证报告并依法作出决定)(八)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当作为所送达文书材料的附件,在编排卷内目录时与该文书材料编在一起,不另编顺序号)(十)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或罚款票据等相关执行文书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材料)。 (十二)备考表×××林业局×林罚书字[2015]第(×)号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4日2015年9月15日长期(或30年)滥伐林木李某李××王××案件综合材料2015年8月28日,×××林业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李某在没有林业部门

3、许可的情况下,将位于×村××的自家承包林地内的6株杨树无证砍伐,已经转移到自家院里。我局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前往现地进行调查。经调查:李某于2015年8月27日,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自家承包林地内的6株杨树无证砍伐。经勘验:李某砍伐的6株杨树,胸径为10-12厘米。经计算:单株原木材积为0.0384-0.095立方米不等,合计原木材积为0.3686立方米,按照该地区人工林杨树出材率70%计算,合计立木蓄积为0.5266立方米。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原木价格表(指导价格)》中杨树原木平均价格每立方米350元,计算出其滥伐林木价值350元/立方米×0.3

4、686立方米=12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即:129元×2倍=258元;2、责令其在2012年5月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的5倍树木,即6株×5倍=30株×××林业局2015年9月5日《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5、第十二条第三款: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物品"栏目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登记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询问笔录第次询问共页第页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止询问地点:,a询问人姓名:工作单位: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6、记录人姓名:工作单位: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a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a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现住址:,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aAaAaAaAaAaAaAaAaAaAa被询问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林

7、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询问笔录附页共页第页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被询问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

8、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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