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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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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叙永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办案程序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8项序号01行政权力编码00836639-X-A-001000行政权力名称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实施主体叙永县林业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
2、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
3、《四川省绿化条例》(1992年省人大七届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八届二十九次和2002年九届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申请采伐许可证。”4.《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九届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十一届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低强度择
4、伐,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单位所需的自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单位采伐。”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不收费受理条件林木权属证明(林权证)且符合森林分类区划属商品林。办理部门叙永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办理地点叙永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联系电话0830-6227286监督电话0830-6228206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叙永县人民政府或泸州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叙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泸州市林业局投诉。叙永县林业局林木材采伐
5、许可证审批流程图(序号01)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办理部门不属于职权范围乡镇林业站审核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审批办理采伐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序号02行政权力编码00836639-X-A-002000行政权力名称木材运输证核发实施主体叙永县林业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6、》(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7、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六条“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不收费受理条件国家下达有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总量有余;已办理竹木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提供以下手续。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3、缴纳林业规费的票据;4、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办理部门叙永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办理地点叙永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联系电话0830-6227286监督电话0830-6228206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叙永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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