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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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非常笼统,在各地的试点实践情况也相去甚远。刑事法律的严肃性急切需要统一的法律规定的出台,不仅是要为和解制度的适用统一标准,更是要为和解制度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关于法人被告人能否适用刑事和解,笔者认为,法人犯罪所涉及的往往是金融、证券等涉及国家经济制度的经济类犯罪,涉及个人人身权利的案件极少,其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的经济秩序,而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所以法人被告人不应适用刑事和解。  那么,法人被害人能否成为刑事和解的主体呢?笔者认为法人被害人完全可以成为刑事和解的主体,理由如下: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既然承

2、认了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被害人,那么必然存在对犯罪后果的恢复问题。从上述类型案例分析,类似需求必然是一种常见现象。  其次,从和解的效果来看,犯罪人的积极和解行为一般都能够弥补法人的经济损失、恢复法人受损的名誉,法人被害人的利益显然能够获得更好的保护。一般的法人被害人除了没有自然人情感要求之外,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没有明显的区别,其和解过程甚至比自然人之间和解更简便、快捷。这种和解只会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挽回和增加,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司法理论界有的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制度除罪大恶极没有任何和解余地或者不具备和解条件的部分案件外

3、,一切刑事案件基本上都适用刑事和解,即和解范围可以扩大到大多数案件中,甚至包括非常严重的犯罪。有的观点认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严格限制在被害人拥有自诉权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之内。还有的观点则认为,刑事和解范围应限定为轻伤害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一般仅适用初犯、偶犯。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宜太宽,亦不应太窄。在适用范围上有个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探讨。这里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是指法定刑还是指宣告刑?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是法定刑,但如果是法定刑,就会产生这样的一个问题,某些犯罪法定刑可能在五

4、年有期徒刑以下,但是犯罪人有自首、立功、或中止等情节,可能实际上之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另外一些犯罪虽然法定刑是在三年以下,但是没有从宽情节,可能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和解,但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却不能和解,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显然这里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应当是宣告刑,但是宣告刑也会产生一个问题,刑事和解时,案件可能还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还没有宣判,如何得知宣告刑的多少呢?还有一个问题是严重的犯罪(诸如xx,抢劫等)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否适用和解?笔者认为也可以适用。应当说抢劫、xx本身都是严重的犯罪,但是在情节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取得

5、被害人的谅解、加害人又是未成年人、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完全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实践中,刑事和解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些地方在审判阶段也可适用。学界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但是笔者认为将刑事和解适用于侦查阶段,虽然从法理的角度是讲的通的,但是容易在实践中产生问题,可能导致公安机关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  在侦查阶段,案件的情况尚未完全查清,公安机关在破案率的压力之下可能会过分依赖调解来撤销案件,怠于行使侦查职能,这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非常不利。大多数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心存恐惧,即使达成和解也难以反

6、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在侦查阶段不宜做出和解的处理,而应当到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察机关审查、监督后方可做出处理。  目前学界广泛认为,刑事和解应当遵循以下条件:1、适用和解时,必须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2、加害人有罪供认;3、双方自愿。加害人和被害人同意和解,并且同意和解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而非受到外来因素的压力被迫同意。以上三个条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和解条件。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条件仅仅是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最基本的条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刑事和解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解协议是否违反社会的善良风俗、加害人是否真心悔罪等。另外,累

7、犯,惯犯、有组织犯罪、严重侵害公权力和公共秩序的犯罪以及无被害人的犯罪原则上排除适用刑事和解。  法院是审判机关,具有中立性,如果参与调解会导致先入为主,如果调解失败,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调解似乎合情合理,而且在我国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多充当调解人的角色,但是检察机关又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调解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协议,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容易被误认为是检察机关在帮助犯罪人开脱罪行,使刑事和解被误认为是“拿钱赎罪”。所以设立专门的刑事调解机关是必要的,可以进一步使刑事和解规范化。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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